福建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俞雪芹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424MAD3T6XR94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宁化县城南镇工业南路33号12栋办公楼二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6〕25号
因当事人涉嫌经营检验不合格的“洒水喷头”,我局于2026年2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伊泽辉、吴永洁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福建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MAD3T6XR94;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福建省宁化县城南镇工业南路33号12栋办公楼二层;法定代表人:俞雪芹;身份证号码:350424198107201021,联系电话:18005088550。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6年2月9 日,我局收到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得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15日被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抽检了一批次洒水喷头(规格型号:T-ZSTZ80-79℃Q5,生产日期2025,抽样基数20只),检验结论为“经检验,质量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中的GB5135.1-2019《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部分:洒水喷头》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后于2026年2月11日立案调查。2026年4月21日,我局收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2026〕网SJ041704号》关于当事人涉嫌经营检验不合格的“有衬里消防水带”的相关证据材料,因当事人主体一致,违法行为一致,经局领导批准,并案调查,合并处罚。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洒水喷头是消费者在当事人店铺下单,收到订单后,当事人在供应商店以消费者的购买信息进行下单,由供应商直接将产品邮寄给消费者。当事人经营的洒水喷头只从淘宝店铺兴龙消防和宏业消防器材购进。涉案的该批次(生产日期2025年规格型号T-ZSTZ80-79℃Q5)洒水喷头是当事人于2025年9月10日,从淘宝网店宏业消防建材以3.85元/个的价格购进20个,以4.2元的售价销售给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案货值金额为84元(4.2*20),违法所得为7元(0.35*20)。
另查明,当事人所销售的规格型号8-65-20“有衬里消防水带”是当事人于2025年8月8日从福建省华川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以28元/条的价格共购进90条,其中以40元/条的价格销售了22条,剩余68条在收到检验报告不合格后,于2025年11月2日退回厂家。本案货值金额为880元(40*22),违法所得为264元(12*22)。
综上所述,本案货值金额964元,违法所得为271元。
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日发布规格型号8-65-20“有衬里消防水带”召回公告,于2025年11月9日发布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5年规格型号T-ZSTZ80-79℃Q5)洒水喷头召回公告,在召回期间无消费者退货。
本案立案调查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2月10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附件材料由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2511005754的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生产日期2025年规格型号T-ZSTZ80-79℃Q5)洒水喷头经法定机构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2.2026年2月10日,对当事人制作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的(生产日期2025年规格型号T-ZSTZ80-79℃Q5)洒水喷头的事实;
3.2026年2月13日,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4.2026年2月13日,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的(生产日期2025年规格型号T-ZSTZ80-79℃Q5)洒水喷头的事实;
5.2026年2月13日,当事人提交的(生产日期2025年规格型号T-ZSTZ80-79℃Q5)洒水喷头召回公告,证明当事人召回主动改正的事实;
6.2026年4月24日,对当事人制作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的“有衬里消防水带”(规格型号8-65-20、生产日期2025年)的事实;
7.2026年4月28日,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的“有衬里消防水带”(规格型号8-65-20、生产日期2025年)的事实;
8.2026年4月28日,当事人提交的8-65-20“有衬里消防水带”召回公告,证明当事人召回主动改正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提供人签字盖章确认。
案件性质: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的(生产日期2025年规格型号T-ZSTZ80-79℃Q5)洒水喷头和“有衬里消防水带”(规格型号8-65-20、生产日期2025年)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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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