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徐圩乡龙门华联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尚钱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40321MA2U57UN3R | 所属地区:安徽省 |
| 企业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徐圩乡尚庙街道南头路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怀市监处罚〔2025〕578号
经查,“年份原浆”商标是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22867480号,有效期至2028年2月27日;“口子窖”商标是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007166号,有效期至2032年11月27日;“海之蓝”(第4662735号,有效期至2028年2月27日)商标、“天之蓝”(第4662736号,有效期至2028年2月27日)、“梦之蓝”(第13176661号,有效期至2035年1月6日)商标是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3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剑南春”商标是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在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047165号,有效期至2027年7月6日。经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分别鉴定、辨认,上述涉案白酒系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鉴定结果告知书。另查明,上述涉案白酒系当事人以18000元的价格,低价从非法渠道购进,涉案白酒87箱,共计382瓶。其中“口子窖”小池窖特酿(41%vol、500ml×4瓶)15箱,销售价格500元/箱,违法经营额7500元;古井贡酒“年份原浆”8(42%vol、425ml×4瓶)15箱,销售价格820元/箱,违法经营额12300元;古井贡酒“年份原浆”5(40.6%vol、425ml×4瓶)15箱,销售价格440元/箱,违法经营额6600元;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40.6%vol、425ml×4瓶)5箱,销售价格360元/箱,违法经营额1800元;洋河“梦之蓝”M6+(550ml×4瓶、52%vol)3箱,销售价格2400元/箱,违法经营额7200元;洋河“梦之蓝”M3(550ml×4瓶、52%vol)3箱,销售价格1600元/箱,违法经营额4800元;洋河“梦之蓝”水晶梦(550ml×4瓶、52%vol)1箱,销售价格1600元/箱,违法经营额1600元;洋河“天之蓝”(480ml×4瓶、42%vol)13箱,销售价格1200元/箱,违法经营额15600元;洋河“海之蓝”(480ml×6瓶、42%vol)10箱,销售价格780元/箱,违法经营额7800元;“剑南春”浓香型白酒(500ml×6盒、52%vol)7箱,销售价格2400元/箱,违法经营额168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白酒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材料,不能说明产品的合法来源。执法人员对我县辖区内两家白酒销售单位进行了价格咨询,与当事人供述的销售价格基本相符。综上调查,办案机构对当事人供述的涉案白酒销售价格予以认可,确定本案的违法经营额为82000元。当事人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6月10日将该案移送怀远县公安局。2025年6月12日,怀远县公安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
1;罚款壹拾陆万肆仟元; 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剑南春”白酒(500ml×6盒;52%vol)5箱;“梦之蓝”M6+白酒(550ml;52%vol)12瓶;“梦之蓝”M3白酒(550ml;52%vol)8瓶;“梦之蓝”水晶梦白酒(550ml;52%vol)4瓶;“天之蓝”白酒(480ml;42%vol)51瓶;“海之蓝”白酒(480ml;42%vol)48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8(42%vol;425ml)53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5(40.6%vol;425ml)41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40.6%vol;425ml)13瓶;“口子窖”小池窖特酿(41%vol;500ml×4瓶)11箱。
164000.00元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31
2
怀市监处罚〔2025〕549号
怀远县徐圩乡龙门华联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2U57UN3R,经营范围为烟草制品零售;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化妆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等。成立日期为2019年9月。2025年6月30日,当事人从村里的农户家中购进生猪肉40斤后,由农户送货上门,购进价格为10.5元/斤,因超市员工较少,当事人在此期间忘记向对方索要猪肉的检疫证明及肉品检验合格证明材料,随后上架销售。至我局执法人员7月2日对其开展监督检查时,猪肉剩余1.18kg,其余均售出,销售价格为11.5元/斤。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460元,违法所得432.86元。在此期间当事人未收到相关投诉举报。
1;罚款伍佰元; 2;没收违法所得肆佰叁拾贰元捌角陆分; 3;没收生猪肉1.18KG。
500.00元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7
3
怀市监处罚﹝2024﹞642号
2024年4月15日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徐圩所在接安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称怀远县徐圩乡龙门华联超市涉嫌经营过期食品执法人员依职对位于怀远县徐圩乡尚庙街道南头路西尚钱进经营的怀远县徐圩乡龙门华联超市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投诉情况属实且当事人正在销售其他过期食品执法人员现场予以扣押。
1、没收过期食品海天番茄沙司4袋等; 2、没收违法所得8元; 3、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以上罚没款累计人民币贰仟零捌元整(¥2008.00)上缴国库。
2000.00元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3
4
怀市监处罚﹝2024﹞106号
2024年1月18日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徐圩所执法人员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依职对位于怀远县徐圩乡尚庙街道南头路西尚钱进经营的怀远县徐圩乡龙门华联超市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正在销售的大桥厨师乐鸡精调味料4袋已经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予以扣押。
1、没收大桥厨师乐鸡精调味料4袋; 2、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上缴国库。
4000.00元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7
5
怀市监处罚﹝2023﹞535号
2023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怀远县徐圩乡尚庙街道南头路西对尚钱进经营的怀远县徐圩乡张圩超市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售卖的瓶装香油6瓶没有任何标签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经营的无标签瓶装香油6瓶予以扣押。
一、没收无标签瓶装香油6瓶; 二、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上缴国库。
2000.00元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