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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友谊路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棣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37706257527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125号增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25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
2024-04-09
相邻关系纠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11-21
相邻关系纠纷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4
2023-08-30
相邻关系纠纷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5
2023-04-21
(2023)津02民终2521号
相邻关系纠纷
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友谊路分公司
迪卡侬(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天津黑牛城道分公司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6
2023-03-03
(2022)津8601民初2735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友谊路分公司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7
2023-01-09
(2022)津8601民初2735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友谊路分公司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8
2022-11-28
(2022)津8601民初2734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友谊路分公司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9
2022-11-07
(2022)津0103民初10910号
相邻关系纠纷
迪卡侬(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天津黑牛城道分公司
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友谊路分公司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10
2022-11-02
(2022)津8601民初2734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友谊路分公司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11-28
2018-11-16
(2018)津8601民初1534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友谊路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8-11-28
2018-11-16
(2018)津8601民初1537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友谊路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7-11-20
2017-06-26
(2017)津0103民初33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刘*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友谊路分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7-11-20
2017-06-26
(2017)津0103民初33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刘*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友谊路分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7-11-20
2017-06-26
(2017)津0103民初33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刘*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友谊路分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7-10-12
2017-09-21
(2017)津02民终49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郭**、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7-10-12
2017-09-21
(2017)津02民终49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郭**、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7-10-12
2017-09-21
(2017)津02民终49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郭**、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7-10-12
2017-09-08
(2017)津02民终51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郭**、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友谊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7-09-30
2017-06-19
(2017)津0103民初128号
郭**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友谊路分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河西市监处罚﹝2025﹞84
当事人依据成本和市场要素自主制定销售价格,商品销售时标有售价、原价及促销原因。但当事人销售鹏顺源猪肝、小霸龙虾饼、蓝渤海湾带鱼、小霸龙芙蓉虾时,通过大量采取原价、现价比较的方式开展价格促销,实际并未减价。当事人的行为满足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构成要件。因当事人结算系统不完善,违法所得无法查清。
1、警告;2、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9
2
津西市监处罚〔2024〕735号
当事人的行为存在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没收恒兴恒彩蔬鲜虾饼(净含量:160g)1袋。
-元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5
3
津西市监处罚﹝2024﹞671号
当事人存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和未实施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行为。
罚款300元。
300.00元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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