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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德罗(湖北)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芬注册资本:3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2MA7LBGUDXK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253号2楼-F084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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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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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东市监处罚〔2026〕5号
2025年11月14日,本局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后处理转办单(编号:外2025138G),反映埃德罗(湖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修磨用钹形砂轮(规格型号:27-100×6×16-A/F24 Q BF-72m/s、商标:沃可奇(标称)),经抽样检验,产品的A类项目回转强度不符合GB 2494-2014标准,B类项目标志不符合JB/T3715-2016标准,依据《砂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11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武汉市产品质量监督后处理管理办法》对当事人进行核查处置,到当事人营业执照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253号2楼-F084)进行确认,该地址正在进行拆迁,当事人已经搬离。与当事人进行电话联系确认,到当事人实际经营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地铁时代常青城小区6栋601室进行现场核查。2025年12月2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登记注册的,主要从事五金产品批发,五金工具加工,手动及电动工具销售等业务。当事人最初在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253号2楼-F084开展经营活动。后该地址规划拆迁,2024年当事人搬迁至武汉市东西湖区地铁时代常青城小区6栋601室开展经营活动。2025年8月20日,相关抽样人员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京东进行抽样,店铺名称:沃可奇工具官方旗舰店(自营),订单编号:332911676812。 2025年11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负责人汪维全程陪同。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测报告(No:(2025)MJZH-JX0169)。当事人确认该产品由当事人进行生产销售,并对检验报告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在当事人仓库进行核查确认,发现涉嫌不合格产品还有库存8片,现场予以扣押,并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武东市监强制〔2025〕1127号)。 当事人进行说明,该型号修磨用钹形砂轮由当事人委托郑州市白云磨料磨具有限公司生产,并提供相关的产品委托加工合同和发货清单。该型号批次不合格产品以2.5元/片的价格进货200片,其中在线上平台京东以4.5元/片的价格销售了102片,以4.2元/片的价格销售了20片。当事人还从事电动工具销售经营活动,当顾客购买角磨机时,会附赠该修磨用钹形砂轮5片,合计共赠送60片。10片该产品当事人自用,8片扣押,合计200片。该型号不合格产品平均售价为(4.5×102+4.2×20)÷122=4.45元/片,故货值合计为890元,违法所得为(4.5×102+4.2×20)-(2.5×122)=238元。当事人在知晓产品不合格后开展了召回,由于该产品为消耗品,联系到买家时反馈已用完,未能成功召回,并提供相关记录。 当事人生产的修磨用钹形砂轮(规格型号:27-100×6×16-A/F24 Q BF-72m/s、商标:沃可奇(标称)),经抽样检验,产品的A类项目回转强度不符合GB 2494-2014《固结磨具 安全要求》7.2.1破裂速度试验:“将固结磨具安装在符合 GB/T2493规定的砂轮回转试验机上,逐渐增加转速至最小破裂速度。如果固结磨具达到了最小的破裂速度而没有破裂则为合格。所有经过破裂速度试验的固结磨具应销毁”,B类项目标志不符合JB/T3715-2016《固结磨具 修磨用钹形砂轮》4.8标志“砂轮的标志应符合GB/T 2485的规定”,GB/T 2485-2016《固结磨具 技术条件》7.1.1标志的内容包括“h)生产日期(年份4位,月份2位)”,依据《砂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不合格。 综上,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修磨用钹形砂轮(规格型号:27-100×6×16-A/F24 Q BF-72m/s、商标:沃可奇(标称))经检测,产品的回转强度不符合GB 2494-2014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产品的标志不符合JB/T3715-2016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修磨用钹形砂轮(规格型号:27-100×6×16-A/F24 Q BF-72m/s、商标:沃可奇(标称))8片; 2、没收违法所得238元; 3、罚款1780元。 罚没款合计2018元。
1780.00元
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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