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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县福满多百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正琴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6MA6H4J7E6P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威宁县黑土河镇新华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威市监处罚[2023]366号
当事人于2018年7月18日注册登记威宁县福满多百货店,在威宁县黑土河镇新华村开展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百货、烟草制品、酒类、五金零售的经营活动。 摆放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电子台秤,其铭牌上显示:TCS-电子台秤;浙制00000613号;准确度等级:Ⅲ;额定电压:220V50Hz;最大称量:150kg;分度值:50g;最小称量:750g;额定功率:10VA;执行标准:GB/T7722-2005;出厂日期:201905;武义大河电子有限公司。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1年购进该电子台秤,该秤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的公告》(2020年第42号)中,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强制检定”的非自动衡器类工作计量器具。当事人自购买上述电子台秤后,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在其经营场所内使用该电子台秤作为散装食品称重后进行贸易结算的计量工具,已使用了约2年。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送涉案犯罪案件的标准,尚未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1月27日对其经营场所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活动过程中存在使用未经检定电子台秤的事实; 2、2023年12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检定电子台秤的事实; 3、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门面的情况的事实; 4、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悬挂营业执照的事实; 5、现场照片1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检查的事实; 6、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使用未经检定电子台秤的事实; 7、涉案电子台秤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电子台秤的详细信息; 8、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情况; 9、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10、《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复印件各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的电子台秤是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强制检定”的非自动衡器类工作计量器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2份,证明办案人员具有执法办案资格。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字认可。
罚款0.06万元#
600.00元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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