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潘文立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文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10MA2KK8JJ6E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东莲村4组王家塘自然村6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烟处[2024]第243号
2024年03月11日13时32分,根据110投诉信息,本局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东莲村4组王家塘自然村68号潘文立的经营场所实施检查。13时40分,在其经营场所的仓库中发现待售的卷烟利群(软长嘴)2条、黄山(新制皖烟)1条,总计2个品种3条,条包、盒包均封装完整。因检查现场无法提供该批卷烟从当地烟草公司进货的有效凭证,且质量存疑,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本局于2024年03月11日对潘文立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一案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3月21日,潘文立前来本局接受调查。经查证,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系潘文立所有。潘文立于2024年3月8日从一个上门推销的人(身份不明)处购得卷烟利群(软长嘴)2条(300.00元/条)、黄山(新制皖烟)1条(100.00元/条),进货总额700.00元(柒佰元整),货款已全部支付。潘文立准备将非法购入的卷烟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东莲村4组王家塘自然村68号自己的经营场所中加价销售,截至2024年03月11日上述卷烟全部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其中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本局于2024年4月9日通过手机短信向潘文立电子送达编号为RAC2403011的《鉴别检验报告》,告知潘文立卷烟鉴别结果。
经过调查,认定的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查获卷烟现场照片1份,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证据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现场查获涉案的违法物品;
证据三:潘文立提供其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潘文立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潘文立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潘文立违法经营卷烟活动的具体情况;
证据五: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证明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鉴别检验情况。
本局认为,潘文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2024年4月19日,本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向潘文立送达了余烟处告[2024]第15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潘文立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潘文立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责令潘文立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涉案的非法生产的卷烟利群(软长嘴)2条、黄山(新制皖烟)1条,予以公开销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潘文立改正上述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
0.00元
杭州市余杭区烟草专卖局
2024-05-0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2024年度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3-07-01
2022年度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杭)余杭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