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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喜县城镇绿之源蔬果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铁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40823MA0HE3HL77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桐城镇幸福港湾小区东门门面房右侧一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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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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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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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闻市监处罚〔2024〕13号
2024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县局抽检不合格食品移交单,移交单显示闻喜县城镇绿之源蔬果超市销售的螺丝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建议予以立案处罚
当事人销售的螺丝椒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其未履行索证索票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结合《山西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收回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或者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三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建议给予1、警告2、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6元。
2000.00元
闻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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