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蒋湖王老四批发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正普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4E0LD31A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天门市蒋湖农场蒋湖大道01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48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4月27日经我局核准登记,类型:个体工商户,并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4290060188688),在天门市蒋湖农场蒋湖大道019号从事烟、酒、副食批零活动。
2025年10月,当事人以2.2元/桶的价格从天门市华西农贸市场处购进“康师傅”牌辣番茄鸡蛋牛肉面一箱12桶(生产日期:W20250910 09A 20:03;保质期:六个月),购货金额26.4元,以2.5元/桶的价格待售。2026年4月13日,经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上述待售的“康师傅”牌辣番茄鸡蛋牛肉面共计2桶已超过保质期。在执法人员的监督见证下,当事人主动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撕开外包装扔进垃圾桶现场销毁。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因此,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5元(2.5元/桶×2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也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方资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两种违法行为予以并处,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