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双艺面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元惠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9784222655Y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永远村团堡社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23
(2025)渝0192民初4113号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重庆市南川区云都挂面厂
张**,重庆市北碚区双艺面厂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北碚市监处罚〔2025〕350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05年12月9日,在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永远村团堡社从事食品生产活动。2025年6月21日,举报人在超市购买了1把荞麦挂面,该款食品为当事人生产,其标签信息如下:双艺荞麦挂面,低糖/低脂/无色素,净含量1kg,保质期12个月,北碚区双艺面厂生产,营养成分表:能量1528KJ,蛋白质11.6g,脂肪0.9g,碳水化合物76.3g,钠334mg。上述食品,当事人一共生产销售了100把,7元/把。经查实,当事人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No.2025-02WB081179)中碳水化合物检测项目为78.6g/100g,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附录C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要求、条件和同义语规定项目:碳水化合物(糖),含量声称方式:低糖,含量要求:5g/100g(固体),涉案食品未达到低糖声称的要求。综上,本案中货值金额以当事人生产的数量100把计,为100把7元/把=700元,违法所得以销售的100把计为100把7元/把=700元。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700元。
1000.00元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