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东圃肖惜良水产品档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肖惜亮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40101MA5AD64B86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车陂北街9号车陂四社农贸市场海鲜档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天市监处罚〔2024〕1069号
根据监督检查,2024年10月16日,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自2024年1月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在广州市天河区车陂北街***号车陂四社农贸市场海鲜档***号铺内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ACS-15电子计价秤”秤量其销售的石螺、沙甲、田鸡等水产品贸易结算作弊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强制检定结果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
当事人使用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ACS-15电子计价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本案案件性质、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经综合裁量及审核批准,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计量器具“ACS-15电子计价秤”1台;
2.罚款1300元。
1300.00元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8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9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1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2-07-23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21-11-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
2019-07-12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7
2018-07-10
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拟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向社会公示。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