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新晟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友虎 | 注册资本:18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5237102446326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大像山镇杨场村东渊庄27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5-09-02
(2014)未民初字第06889号
修理合同纠纷
西安国瑞能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甘肃万隆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2
2015-03-21
修理合同纠纷
西安国瑞能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甘肃万隆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6-06-22
2016-06-22
(2016)甘0523执20号
(2016)甘0523执20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5-02-15
2015-02-15
(2015)乌民初字第79号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甘肃万隆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恒润筑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5-01-26
2015-01-26
(2015)乌民初字第79-1号
甘肃万隆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濮阳恒润筑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5-01-26
2015-01-26
(2015)乌民初字第79-2号
甘肃万隆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濮阳恒润筑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509136.52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税稽一罚﹝2026﹞12号
检查人员对你单位税(费)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下列涉税(费)违法事实:(一)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检查发现,2024年12月15日你单位和天水万隆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金龙大酒店签订装修改造工程合同,合同价款170.00万元,合同约定工程款以工程实时进度支付。你单位将该装修项目的材料、人工等成本计入工程施工科目:2023年5月31日计入工程施工科目239762.50元,2023年7月31日计入工程施工科目534804.62元,2023年8月31日计入工程施工科目260401.00元,2023年9月30日计入工程施工科目27838.50元,2023年12月31日计入工程施工科目410232.75元,2024年5月31日计入工程施工科目2341.60元,2024年12月31日计入工程施工科目70200.00元,共计1545580.97元。因当地麻辣烫突然在网络火爆后,带动旅游住宿客源增加,所以该装修工程于2024年12月30日签订补充协议,中止装修,投入使用,截止2024年12月30日,合同双方确认已完成该装修工程的90%。你单位未就上述已完工交付的90%装修工程申报缴纳增值税,未确认应税建筑服务收入,少计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及附:第一条:“(四)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4.装饰服务。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9%。”、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之规定,上述装修工程应于2024年12月30日交付使用、双方确认完工90%当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应缴纳增值税计算如下:(1)计税依据合同总价款170000.00元,完工90%含税工程款:170000*90%=1530000.00元(2)不含税销售额:1530000/1.09=1403669.72元(3)应缴销项税额:1403669.72*9%=126330.27元(4)应补缴增值税=销项税额-期末留抵进项税额126330.27-66185.50=60144.7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法规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第一条“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24年城市建设维护税1503.62元。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第一款“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第六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第一条“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24年教育费附加902.17元。依据《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0〕107号)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同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第一条“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24年地方教育附加601.45元。(二)企业所得税2024年12月15日你单位和天水万隆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金龙大酒店签订装修改造工程合同,合同价款170.00万元,合同约定工程款以工程实时进度支付。你单位将该装修项目的材料、人工等成本计入工程施工科目:2023年5月31日计入工程施工科目239762.50元,2023年7月31日计入工程施工科目534804.62元,2023年8月31日计入工程施工科目260401.00元,2023年9月30日计入工程施工科目27838.50元,2023年12月31日计入工程施工科目410232.75元,2024年5月31日计入工程施工科目2341.60元,2024年12月31日计入工程施工科目70200.00元,共计1545580.97元。因为当地麻辣烫突然在网络火爆后,带动旅游住宿客源增加,所以该装修工程于2024年12月30日签订补充协议,中止装修,投入使用,截止2024年12月30日,合同双方确认已完成该装修工程的90%。你单位未就上述已完工交付的90%装修工程未按照完工进度确认应税收入,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第七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条“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22〕13号)第一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规定,上述装修工程于2024年12月15日签订装修合同,2024年12月30日签订中止协议,交付使用,双方确认完工90%,所以收入和成本应全部确认在2024年度。你单位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全部发生成本1545580.97元,合同总价170000.00元,完工结算比例90%,你单位2024年申报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后所得为-272,228.48元。(1)应税收入=170000/1.09*90%=1403669.72元(2)当期准予税前扣除成本=1545580.57*90%=1391022.51元(3)调减本次查补的税金及附加255.00+601.45+902.17+1503.62=3262.24元(4)本次纳税调整后所得=1403669.72-1391022.51-3262.24-272228.48=-262843.51元本次纳税调整后企业仍然亏损,当年无需补缴企业所得税,亏损262843.51元按税法规定结转以后年度弥补亏损。(三)印花税2024年12月15日你单位和天水万隆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金龙大酒店签订装修改造工程合同1份,合同价款170.00万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第四条“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第五条“附表税目税率表,适用税率0.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第一条“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印花税1700000*0.3‰*0.5=255.00元
对你单位因偷税少缴的增值税60144.7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03.62元、印花税255.00元,处以50%的罚款30951.70元对你单位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的罚款
31951.70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06-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