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永财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复康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永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2223MA0Q0GQN8Q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巴达尔胡镇宝日索格社区信用社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扎市监处罚﹝2025﹞药1号
现查明兴安盟永财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复康药店在2025年1月5日销售了1盒批号为2212024J的盐酸氨溴索口服溶液。进一步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27日,从兴安盟永财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购进了5盒批号为2212024J的盐酸氨溴索口服溶液。该批号为2212024J的盐酸氨溴索口服溶液购进价格是11元/盒,销售价格是18元/盒。当事人提供有随货同行单复印件1份、购进验收记录复印件6份、销售记录复印件5张,供货资质材料1套/23页。经核查,当事人购进的上述5盒药品中三盒分别在2023年7月5日销售1盒、2023年11月3日销售1盒、2024年的3月5日销售1盒,该批药品剩余2盒均在2024年11月超过有效期,当事人在2025年1月5日销售的1盒批号为2212024J的盐酸氨溴索口服溶液,该批药品顾客购买发现超过有效期后已退给该药店,剩余1盒该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当事人发现超过有效期后已下架处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药品没有库存。违法所得7元,货值金额36元。当事人自己发现的1盒超过有效期的批号为2212024J的盐酸氨溴索口服溶液药品和顾客退货的1盒没有打开包装使用的该批药品共2盒当事人均已撤架处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该药店把上述批号为2212024J的盐酸氨溴索口服溶液与其他正在销售的合格药品混放,将过期药品摆放在销售区未撤柜,不提示,未定期检查近效期药品,停止销售。该药品经营企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二条:企业应当定期对陈列、存放的药品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拆零药品和易变质、近效期、摆放时间较长的药品以及中药饮片。发现有质量疑问的药品应当及时撤柜,停止销售,有质量管理人员确认和处理,并保留相关记录的规定。办案人员经登录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该系统信息显示当事人近5年内没有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初次违法,涉案药品仅在本镇范围内销售,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持续不超过2个月,该案违法所得7元,货值金额36元。综上,在此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上述证据材料。该违法行为性质较轻,涉案产品没有造成人身损害后果。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该药品经营企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11000.00元
扎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