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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成热电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丁维浩注册资本:2439.8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2174100608XH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嘉善县干窑镇康民东路15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3-20
(2024)浙04民终177号
供用气合同纠纷
嘉善海星生物酵母粉有限公司
浙江中成热电有限公司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12-25
(2023)浙0421民初46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中成热电有限公司
嘉兴市嘉多贸易有限公司
嘉善县人民法院
3
2023-12-06
(2023)浙0421民初46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中成热电有限公司
嘉兴市嘉多贸易有限公司
嘉善县人民法院
4
2023-10-20
(2023)浙0421民初2866号
供用气合同纠纷
浙江中成热电有限公司
嘉善海星生物酵母粉有限公司
嘉善县人民法院
5
2023-09-08
(2023)浙0421民初2866号
供用气合同纠纷
浙江中成热电有限公司
嘉善海星生物酵母粉有限公司
嘉善县人民法院
6
2020-11-04
(2020)浙04民终26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诸暨市升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中成热电有限公司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0-04-23
(2019)浙0421民初52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中成热电有限公司
诸暨市升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嘉善县人民法院
8
2020-01-13
(2019)浙0421民初52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中成热电有限公司
诸暨市升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嘉善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2-21
2024-01-30
(2023)浙0421民初46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中成热电有限公司、嘉兴市嘉多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1839.60元
民事案件
2
2021-03-09
2020-12-21
(2020)浙04民终26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胜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成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0-07-10
2020-06-28
(2019)浙0421民初52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中成热电有限公司与诸暨市升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734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8-12-21
2018-06-11
(2017)湘0111民初8079号
承揽合同纠纷
湖南正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原湖南正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沙千秋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29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18-12-21
2018-12-12
(2018)湘01民终7325号
承揽合同纠纷
长沙千秋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正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善市监处罚﹝2025﹞143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5月14日,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嘉市监交办[2025]2-3号)及相关材料,发现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本局于2025年5月28日立案调查。2025年5月28日,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嘉善县干窑镇康民东路15号的浙江中成热电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了台账和相关档案等文本资料。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浙江中成热电有限公司在执行环保电价政策过程中,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事实。浙江中成热电有限公司违反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及考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5〕201号)的规定,在部分时段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时仍执行了环保电价,即脱硫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15元,脱硝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1元,除尘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02元。根据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抄送非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考核结果的函》(2023年第三季度至2024年第四季度)、《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2023年第三季度环保电价考核初审意见的函》、《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2023年第四季度环保电价考核初审意见的函》(嘉善环函〔2024〕2号)、《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2024年第二季度环保电价考核初审意见的函》(嘉善环函〔2024〕12号)、《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2024年第四季度环保电价考核初审意见的函》。2023年第三季度至2024年第四季度期间,浙江中成热电有限公司脱硫排放超限值(1倍以内)的时间为2小时,涉及电量196.7万千瓦时,涉及脱硫电价加价款39.66元;脱硝排放超限值(1倍以内)的时间为3小时,涉及电量272.09万千瓦时,涉及脱硝电价加价款47.29元;脱硝排放超限值(1倍以上)的时间为2小时,涉及电量79.73万千瓦时,涉及脱硝电价加价款21.43元;除尘数据超限值(1倍以内)时间为1小时,涉及电量79.73万千瓦时,涉及除尘电价加价款2.14元。以上合计环保电价加价款110.52元(其中超限值1倍以上的脱硝电价款21.43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环保电价加价款人民币壹佰壹拾元伍角贰分(110.52);2、处超限值1倍及以上时段环保电价加价款1倍罚款,即人民币贰拾壹元肆角叁分(21.43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环保电价加价款人民币壹佰壹拾元伍角贰分(110.52);2、处超限值1倍及以上时段环保电价加价款1倍罚款,即人民币贰拾壹元肆角叁分(21.43元)。
21.43元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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