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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稀康食品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02MA4DR01181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教场社区体育路16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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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利市监处罚〔2024〕251号
经查,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上述抽检不合格的馒头是2024年6月18日在其商行门前的街道上的流动商贩处购进的,购进数量30个,购进单价1.50元/个,购进金额45.00元,销售单价2.00元/个,于购进当日全部销售完,销售金额合计60.00元,该批馒头货值金额60.00元,违法所得60.00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馒头的过程中,未索取供应商的资质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仅提供购进该批馒头时的微信转账支付记录截图照片,导致不合格产品来源无法追溯,当事人在采购该批馒头时,未完全履行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义务。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以及并处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 3.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0060.00元。
10000.00元
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9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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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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