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道区拓疆物资经销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尚小腾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5MA1801A02P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长春国际工业品交易中心一期D区D8号楼11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二处罚〔2025〕116号
现已查明,涉案产品为当事人七八年前采购,具体采购时间、地点、进货数量、进货价格因进货时间较远不详,无法提供采购单据及付款记录,据当事人口述采购时该产品外附有标签,2025年初当事人见该批次产品外包装破损标签掉落,便自行打印了山西弘大电缆有限公司的产品标签粘贴在产品外并覆膜后放在店里销售,该公司未给当事人提供授权使用其商标及厂名、厂址等信息。当事人提供了店内销售的其余山西弘大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的采购合同。
2025年8月7日,执法人员收到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内附材料显示山西弘大电缆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申请暂停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2024年4月28日恢复认证,期间企业未生产,当事人抽检不合格产品并非山西弘大电缆有限公司生产及销售。
另查明,当事人自行打印并粘贴标签的电缆共13捆,其中1捆销售给抽检单位,剩余12捆未销售,销售价格260.00元/捆,违法所得260.00元,涉案产品货值金额3380.00元。
二道区拓疆物资经销处涉嫌销售抽检不合格电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自行制作产品标签,使用山西弘大电缆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分则》第四节序号87、311、90的规定,综上,建议对当事人如下处罚:1.没收不合格电缆12捆;2.没收违法所得260.00元;3.罚款6084.00元;罚没款合计6344.00元。
6084.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
2025-10-14
2
长市监二处罚〔2024〕254号
现已查明,涉案产品标称生产厂家为“天津旺鑫线缆有限公司”,产品合格证标注的认证证书编号为“2014010105741705”。经核实认证证书编号“2014010105741705”为廊坊秉鑫线缆制造有限公司所有。2025年2月10日执法人员分别向天津市旺鑫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廊坊秉鑫线缆制造有限公司所在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2025年2月17日执法人员收到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的回复函,内容为:廊坊秉鑫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为合法企业,并取得有效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14010105741705,”,该公司未生产过该批次产品,未将该批次产品销售给二道区拓疆物资经销处。2025年2月24日执法人员收到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的回复函,内容为:天津旺鑫线缆有限公司为合法企业,未在注册地生产电线电缆,主要委托廊坊秉鑫线缆制造有限公司生产,该公司未生产过该批次产品,未将该批次产品销售给二道区拓疆物资经销处。
另查明,涉案产品系2022年10月当事人从业务员处购进问题产品,无采购单据。经营过程中,当事人没有查验涉案产品的生产商资质、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涉案产品批量共计100米,采购价格每米1.40元,销售价格每米2.00元,共计销售100米,货值金额200.00元,违法所得60.00元。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构成未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以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涉嫌构成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冒用认证标志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产品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下,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分则》第四节序号90的裁量标准,建议按照货值金额25%予以处罚。
综上,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停止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冒用认证标志的产品,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2.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110.00元。
5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
2025-03-1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