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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北春能源有限公司滨河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东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22MA15BCE64E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农安镇滨河大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农市监处罚〔2025〕199号
现已查明:2025年7月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长春市北春能源有限公司滨河分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单位正在进行气瓶充装,气瓶充装操作人员充装天然气时实施了充装前后的检查和记录。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2025年6月27日16时0分至2025年6月27日17时55分监控视频,该加气站监控的安装公司出具说明显示该款监控录像只能保存7天。经我局执法人员核查举报人提供的视频后,发现该单位气瓶充装操作人员存在充装天然气时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和记录的问题.该站于2025年6月27日16时00分至2025年6月27日17时55分共给81辆CNG车辆进行了充装且均未执行充装前后检查和记录。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向该单位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单位于2025年7月7日前落实充装前后的检查并记录。 另查明,2025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长春市北春能源有限公司滨河分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已整改完毕,该单位气瓶充装操作人员实施了充装前后的检查和记录。2025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天然气站的法定代表人和充装操作人员进行了询问,该站操作人员在2025年6月27日16时00分至2025年6月27日17时55分时由于疏忽大意对充装的气瓶忘记进行检查和记录,当天其他的充装检查记录齐全。
现已查明:2025年7月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长春市北春能源有限公司滨河分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单位正在进行气瓶充装,气瓶充装操作人员充装天然气时实施了充装前后的检查和记录。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2025年6月27日16时0分至2025年6月27日17时55分监控视频,该加气站监控的安装公司出具说明显示该款监控录像只能保存7天。经我局执法人员核查举报人提供的视频后,发现该单位气瓶充装操作人员存在充装天然气时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和记录的问题.该站于2025年6月27日16时00分至2025年6月27日17时55分共给81辆CNG车辆进行了充装且均未执行充装前后检查和记录。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向该单位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单位于2025年7月7日前落实充装前后的检查并记录。 另查明,2025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长春市北春能源有限公司滨河分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已整改完毕,该单位气瓶充装操作人员实施了充装前后的检查和记录。2025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天然气站的法定代表人和充装操作人员进行了询问,该站操作人员在2025年6月27日16时00分至2025年6月27日17时55分时由于疏忽大意对充装的气瓶忘记进行检查和记录,当天其他的充装检查记录齐全。 当事人长春市北春能源有限公司滨河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之规定,其行为构成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之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长春市北春能源有限公司滨河分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予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3000.00元。
43000.00元
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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