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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汉粮液酒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逸群注册资本:1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2MAC1GANG1W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街道兴工九路22号产业园7号1层10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东市监处罚〔2025〕450号
现查明,湖北汉粮液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九粮原浆 汉粮液(清香型白酒)”产品标签载明“GB/T 10781.2(优级)”,GB/T 10781.2-2022为国家标准,GB/T 10781.2-2022中6.2对“酒精度,%vol”的要求为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1.0%vol。该公司生产的上述产品检验项目“酒精度,%vol”实测值为:42.6,与标示产品执行标准GB/T 10781.2(优级)理化指标不符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食品的事实。湖北汉粮液酒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获利情况说明证实:九粮原浆汉粮液(清香型白酒)(劉家翁 liujiaweng 秘酿和图形商标、500mL/瓶 酒精度45%vol、2024-09-03) 为试样产品,共生产了2箱,计12瓶,每瓶成本60元,销售价格每瓶158元,监督抽检4瓶,未售出,库存8瓶,核定货值金额1896元,未获利。...[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食品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5000元; 2.没收“九粮原浆汉粮液(清香型白酒)(劉家翁 liujiaweng 秘酿和图形商标、500mL/瓶 酒精度45%vol、2024-09-03) ”产品8瓶。
5000.00元
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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