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川市赵小思美容美体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思荣 | 注册资本:1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984MADN14WYXG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沉湖镇福星社区福星五路3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川市监处罚〔2026〕131号
经查,2026年3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门处左手边展示柜内有妆品摆放,在中间的展示柜第五层发现有:①、芙恒升积雪草美肌凝胶1袋(已开盖使用)净含量500ml,限期使用日期2025.04.19;②、芙恒升积雪草美肌软膜粉1袋(已开袋使用)净含量50g,限期使用日期2025.05.08;③、芙恒升人参美肌凝胶1袋(已开盖使用)净含量500ml,限期使用日期2025.04.19;④、芙恒升人参美肌软膜粉1袋(已开袋使用)净含量50g,限期使用日期2025.05.08;⑤、芙恒升玫瑰莹润凝胶1袋(未开盖)净含量500ml,限期使用日期2025.04.18;⑥、芙恒升玫瑰莹润软膜粉1袋(未开袋)净含量50g,限期使用日期2025.05.07。当事人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限的化妆品,本局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超过保质期限的6袋涉案化妆品进行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本局于2026年3月19日对当事人经营者赵思荣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其经营的6袋涉案化妆品超过了保质期限。
另查明,经询问,当事人陈述:于2024年(具体时间不详),购入了上述6袋化妆品,当事人未提交供货方经营资质证明,也未提交产品检验报告及进销货台账。该化妆品为“芙恒升凝胶+芙恒升软膜粉”套装,共三套(6袋),单价30元/套。“芙恒升积雪草肌软膜粉和凝胶”是面部护理(补水)项目中使用的,“芙恒升人参美肌软膜粉和凝胶”是面部护理(祛黄)项目中使用的。面部护理(补水)是50元/次(费用中包含手工费),面部护理(祛黄)是88元/次(费用中包含手工费),“芙恒升玫瑰莹润软膜粉和凝胶”未使用。
当事人提供的“面部护理(补水/祛黄)”项目还使用了其他的化妆品,涉案的6袋化妆品未单独销售。
执法人员认定上述超过保质期限的6袋化妆品货值金额是90元(30*3=90)。
因当事人未建立财务账册,未向我局提供涉案“面部护理(补水/祛黄)”项目的相关合法支出费用的证据,也无缴纳税费的凭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权,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限的化妆品6袋;
2、罚款5000元。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限的化妆品6袋;
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