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五原县老两口综合门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美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821MA0Q1J7B2N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虹亚新城B35号楼1号车库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五原县市监处罚〔2025〕123号
当事人是销售商品的第一责任人,在销售食品时,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将所销售的商品明码标价,事实是当事人在经营中并未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食品未建立财务账,故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1000.00元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6
2
五市监隆一处罚(2024)061号
当事人涉嫌在经营食品过程中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罚款0.25万元
2500.00元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7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五原县隆兴昌市场监督管理一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