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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富丰农资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范恩亮注册资本:3.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12691463126G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双阳区建龙第一城北区A42栋-10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双监市监处罚〔2025〕163号
2021年8月9日,当事人办理《营业执照》,并开始营业。2024年5月14日,当事人于黑龙江省富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购进“斯特丹·盾”含氨基酸水溶肥料(1000ml)1件(12瓶),进货价格为180元/件,折合15元/瓶,销售价格为15元/瓶,货值金额为180元,抽样2瓶,违法所得为0元。 2025年5月2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在该单位营业场所内未发现“斯特丹·盾”含氨基酸水溶肥料(1000ml)在售。除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2瓶,剩余10瓶均已免费赠送给他人。 当事人未能提供免费赠送的相关凭证,也未能提供产品销售记录,无法向执法人员提供两款商品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和《检验报告》。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10日再次前往该单位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单位已不再销售抽检批次含氨基酸水溶肥料。 综上所述,当事人涉嫌经营涉嫌经营不符合农业标准的含氨基酸水溶肥料的违法行为成立。
2025年4月2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长春市富丰农资有限公司经营的“含氨基酸水溶肥料”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6月10日,我单位接到《检验报告》(N0:FZQH250415),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游离氨基酸含量、微量元素含量项目不符合NY 1429-2010标准,依据《吉林省水溶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至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入户墙上悬挂有《营业执照》,在现场检查时,在该单位营业场所内未发现“斯特丹·盾”含氨基酸水溶肥料(1000ml)在售,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长双市监责改[2025]9016号)责令商家停止销售抽检批次含氨基酸水溶肥料。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2021年8月9日,当事人办理《营业执照》,并开始营业。2024年5月14日,当事人于黑龙江省富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购进“斯特丹·盾”含氨基酸水溶肥料(1000ml)1件(12瓶),进货价格为180元/件,折合15元/瓶,销售价格为15元/瓶,货值金额为180元,抽样2瓶,违法所得为0元。综上所述,当事人涉嫌经营涉嫌经营不符合农业标准的含氨基酸水溶肥料的违法行为成立。当事人对外销售不符合农业标准的“斯特丹·盾”含氨基酸水溶肥料(1000ml)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销售不符合农业标准的含氨基酸水溶肥料货值金额较小。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四节“适用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87中违法程度“较轻”的判断标准,处罚标准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货值金额 50%以上 1 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90.00元
9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
2025-10-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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