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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慧宇(青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汪清红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30121710462808R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4号楼13702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4-18
(2022)青0121民初3213号
服务合同纠纷
青海大通县新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青海奥宸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
2023-03-22
(2022)青0121民初323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青海大通县新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3
2023-02-13
(2022)青0121民初321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青海大通县新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安**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4
2023-02-09
(2022)青0121民初330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青海大通县新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大通县蜀大侠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5
2023-02-08
(2022)青0121民初3242号
服务合同纠纷
青海大通县新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6
2023-02-07
(2022)青0121民初330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青海大通县新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大通县蜀大侠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7
2022-12-28
(2022)青0121民初330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青海大通县新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大通县蜀大侠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8
2022-09-28
(2022)青0121民初330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青海大通县新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大通县蜀大侠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9
2022-09-07
(2022)青0121民初321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青海大通县新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安**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10
2022-08-11
(2022)青0121民初2196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青海大通县新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西支公司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29
2023-06-12
(2022)青0121民初321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青海大通县新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奥宸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285064.00元
民事案件
2
2023-03-28
2023-03-20
(2022)青0121民初3241号
合同纠纷
青海大通县新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3-03-28
2023-03-06
(2022)青0121民初321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青海大通县新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3-03-28
2023-03-20
(2022)青0121民初3237号
合同纠纷
青海大通县新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3-02-16
2023-02-06
(2022)青0121民初321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青海大通县新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2-11-03
2022-10-10
(2022)青0121民初323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青海大通县新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新苗俊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2-11-03
2022-10-09
(2022)青0121民初322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青海大通县新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2-10-21
2022-10-09
(2022)青0121民初321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青海大通县新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2-10-08
2022-09-29
(2022)青0121民初3301号
租赁合同纠纷
青海大通县新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通县瑞通家和餐饮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2-10-08
2022-09-29
(2022)青0121民初327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青海大通县新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通县瑞通家和餐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大通县局市监罚字〔2024〕9号
违反物价管理规定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之规定,结合当事人情况说明,经研究决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23795.4元。
-元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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