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致正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启青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5MA27YJRY4N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356号1幢306B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05
(2025)浙0105民初9898号
修理合同纠纷
德清锐龙汽修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致正物流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
2024-09-24
(2024)苏0106民初12727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致正物流有限公司,王**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3
2024-06-21
(2024)苏0106民初7695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致正物流有限公司,刘**,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4
2024-06-21
(2024)苏0106民初7691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致正物流有限公司,刘**,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5
2024-02-27
(2024)浙0522民初386号
追偿权纠纷
浙江洪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致正物流有限公司,刘*
长兴县人民法院
6
2023-12-12
(2023)浙0105民诉前调10628号
合同纠纷
李**
杭州致正物流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7
2023-11-24
(2023)浙0105民诉前调10628号
合同纠纷
李**
杭州致正物流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8
2023-10-18
(2023)浙0105民诉前调10628号
合同纠纷
李**
杭州致正物流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9
2023-08-17
(2023)浙0521民初27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德清县禹越镇汀萱车用品尿素厂
杭州致正物流有限公司
德清县人民法院
10
2023-07-27
(2023)浙0521民初27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德清县禹越镇汀萱车用品尿素厂
杭州致正物流有限公司
德清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4-02
(2024)浙0522民初386号
追偿权纠纷
浙江洪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刘敏;杭州致正物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长兴县人民法院
2
2022-12-20
(2022)浙0522民初5151号
追偿权纠纷
浙江洪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童**,杭州致正物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长兴县人民法院
3
2022-09-01
追偿权纠纷
浙江洪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童**,杭州致正物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长兴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26
2023-09-22
(2023)浙0302执4828号
其他案由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杭州致正物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00.00元
执行案件
2
2024-01-02
2023-12-12
(2023)浙0105民初11353号
合同纠纷
李**、杭州致正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3-10-19
2023-08-21
(2023)浙0521民初2754号
合同纠纷
德清县禹越镇汀萱车用品尿素厂、杭州致正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3-09-08
2023-09-05
(2023)浙0329执异26号
合同纠纷
泰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杭州致正物流有限公司等null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3-07-13
2023-07-13
(2023)浙0329执630号之一
行政非诉执行
泰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杭州致正物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2-03-30
2022-02-21
(2021)津0319民初18668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王**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2-03-30
2022-02-21
(2021)津0319民初18670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王**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8-08-05
2018-05-22
(2018)浙0105民初36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杭州致正物流有限公司与张**、温州新火种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777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路政罚﹝2026﹞5220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4月03日10时44分,桐乡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111(崇新线)崇福方向K16+570检查时发现杭州致正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致正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佰捌拾叁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桐乡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佰捌拾叁元整的行政处罚。
183.00元
桐乡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06
2
嘉路政罚﹝2026﹞5219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6月06日20时40分,桐乡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111(崇新线)崇福方向K16+570检查时发现杭州致正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致正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肆佰捌拾肆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桐乡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肆佰捌拾肆元整的行政处罚。
484.00元
桐乡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06
3
湖路政罚﹝2026﹞214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9月14日12时16分,德清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122(德埭线)湖州、德清方向K15+300检查时发现杭州致正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致正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柒佰贰拾柒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州银行德清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柒佰贰拾柒元整的行政处罚。
727.00元
德清县交通运输局
2026-01-04
4
金兰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235号
当事人杭州某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在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某地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20000.00元
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1-18
5
金运政罚﹝2025﹞501770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0月11日09时12分,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东萧公路7K+100M检查时发现杭州致正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致正物流有限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信银行义乌分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00元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2025-10-11
6
金运政罚﹝2025﹞42114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3月15日10时10分,东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南马停车场联合南马交警中队治超行动发现杭州致正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致正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东阳市支行(东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备注:东阳市交通运输局、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1500.00元
东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5-03-19
7
嘉路政罚﹝2024﹞02684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4月18日09时15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524国道(陡门)往洪合方向K156+800检查时发现杭州致正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致正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佰肆拾捌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佰肆拾捌元整的行政处罚。
348.00元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4-06-24
8
金路政罚﹝2024﹞66524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05月08日18时34分,浦江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51(G351)郑家坞方向K246+850检查时发现杭州致正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致正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佰玖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佰玖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190.00元
浦江县交通运输局
2024-05-28
9
金路政罚﹝2024﹞66525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05月23日20时54分,浦江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51(G351)郑家坞方向K246+850检查时发现杭州致正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致正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柒佰贰拾肆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柒佰贰拾肆元整的行政处罚。
724.00元
浦江县交通运输局
2024-05-28
10
金路政罚﹝2024﹞66523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05月07日00时28分,浦江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51(G351)郑家坞方向K246+850检查时发现杭州致正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致正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陆佰壹拾玖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陆佰壹拾玖元整的行政处罚。
619.00元
浦江县交通运输局
2024-05-2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2024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01
2022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1-11-16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