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汉市洪山区昌旺兴五金机电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青丹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6MA4JEUE25A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街道白沙洲大道烽火机电市场内B区67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0-12
(2022)鄂0111知民初3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东掌握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廖**,嵊州林嘉起重机电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昌旺兴液压产品经营部,林**,武汉全美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2
2022-08-02
(2022)鄂0111知民初3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东掌握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林**,武汉市武昌区昌旺兴液压产品经营部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3〕47号
现查明,当事人武汉市武昌区昌旺兴液压产品经营部(林青丹)于2017年-2022年期间通过其丈夫廖伟民(武汉全美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从供货者嵊州林嘉起重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永林)购进“TOYO”牌葫芦等机电产品在其店内销售,2022年8月1日当事人店内待售的5台“TOYO”牌葫芦,型号分别为:3TON(手拉)序号180802(红色)、2TON(手拉)序号170217(橙色)、1TON(手拉)序号150609(橙色)、0.75TON(手扳)序号150609蓝色、3TON(手扳)序号170902(蓝色),标价分别为530元/台、390元/台、320元/台、330元/台、630元/台,货值金额共计2200元,经“TOYO”商标持有人广东掌握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商品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涉案商品与该公司生产的商品外观不一致,外包装不符,挂钩保险卡颜色不符,且未带有商标TOYO的字样。2022年8月4日当事人收到鉴定结果告知书(昌市监检鉴结〔2022〕15-3-56号),对鉴定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鉴申请。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14日收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编号为(2022)鄂0111知民初38号],裁定当事人于2022年5月19日销售给“TOYO”商标持有人广东掌握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11台“TOYO”牌葫芦(型号:2T/3M手拉,售价390元/台,数量2台;型号:1T/3M手拉,售价320元/台,数量1台;型号:1.5T/3M手板,售价430元/台,数量8台;销售金额共计4540元。)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另当事人于2022年5月26日销售给该公司的1台“TOYO”牌葫芦(型号:3T/3M手板,售价530元/台)因缺乏相关证据,未被认定为侵权商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 当事人陈述,上述涉案商品虽系武汉全美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委托销售,但实际经营中并未签订委托销售合同,所购商品的货款均由其丈夫廖伟民通过个人微信账户转账支付,商品售出后的资金也未返还廖伟民或武汉全美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另购进上述涉案商品时其未索取供货者有效资质证明材料及产品合格证明。 综上,当事人经营侵犯“TOY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共计16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10110元; 2.没收涉案商品“TOYO”牌葫芦5台(型号分别为:3TON手拉、2TON手拉、1TON手拉、0.75TON手扳、3TON手扳)。
10110.00元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