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大禾一品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石立平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1MA1595RF0A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经济开发区哈尔滨大街388号2栋厂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24
(2025)吉0191民初481号
劳动争议
赵**
长春市大禾一品食品有限公司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5-01-20
(2025)吉0191民初481号
劳动争议
赵**
长春市大禾一品食品有限公司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13
2022-05-23
(2022)吉0191民初832号
身体权纠纷
史**、逸励实业(长春)有限公司等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经处罚﹝2024﹞110号
当事人于2024年4月7日生产的麻辣干豆腐、麻辣海带、麻辣腐竹执行标准标注错误,将实际执行标准QB/T5471,标注为GB/T5471,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以上产品未对主要原料的百分含量进行标注,不符合执行标准QB/T5471的规定;当事人于2024年4月7日生产的麻辣锁骨、麻辣干豆腐、麻辣海带、麻辣腐竹,2024年4月13日生产的麻辣鸭锁骨,2024年4月14日生产的麻辣鸭翅和2024年4月15日生产的麻辣鸭头、麻辣鸭翅、麻辣鸭肠、麻辣鸭脖、麻辣鸭肚产品标签配料中标注的是“鸡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1.1的规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查,当事人共生产2024年4月7日批次麻辣海带20盒,用于食品留样和检验3盒,销售17盒,召回4盒,每盒单价2.45元;生产2024年4月7日批次麻辣腐竹14盒,用于食品留样和检验4盒,销售10盒,召回5盒,每盒单价2.81元;生产2024年4月7日批次麻辣干豆腐16盒,用于食品留样和检验5盒,销售11盒,召回4盒,每盒单价2.7元;生产2024年4月7日批次麻辣锁骨13盒,用于食品留样和检验5盒,销售8盒,召回3盒,每盒单价2.77元;生产2024年4月13日批次麻辣鸭锁骨83盒,用于食品留样和检验13盒,销售70盒,召回59盒,每盒单价2.77元;生产2024年4月14日批次麻辣鸭翅61盒,用于食品留样和检验6盒,销售55盒,召回39盒,每盒单价3.20元;生产2024年4月15日批次麻辣鸭头43盒,用于食品留样和检验8盒,销售35盒,召回21盒,每盒单价7.19元;生产2024年4月15日批次麻辣鸭脖40盒,用于食品留样和检验8盒,销售32盒,召回23盒,每盒单价4.40元;生产2024年4月15日批次麻辣鸭肚40盒,用于食品留样和检验3盒,销售37盒,召回29盒,每盒单价5.83元;2024年4月15日批次麻辣鸭肠47盒,用于食品留样和检验8盒,销售39盒,召回21盒,每盒单价4.74元;生产2024年4月15日批次麻辣鸭翅40盒,用于食品留样和检验5盒,销售35盒,召回19盒,每盒单价3.20元。故以上标签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人民币1666.85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83.74元。当事人对执法程序及相关法律规定的使用认可,对违法事实未提出异议。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同时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九节第234条“违法程度:较轻情形”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83.74元;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483.74元。
5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