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文彦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旷治家 | 注册资本:5.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5MA60X1KY64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大足区宝兴镇宝丰路208号、210号、21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大足市监处罚﹝2025﹞416号
经查,当事人(重庆市大足区文彦大药房)系在重庆市大足区宝兴镇宝丰路218、210、212号门市从事药品、中药材销售的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有《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旷治家系该公司投资人和药品质量负责人,执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件(管理号:2017026550262017558006001674)和《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编号:NO:01191820843)。经查实,当事人于2008年初自行购进穿山甲甲片原材料进行炮制,制成炮山甲片,自行使用,2024年7月当事人将炮山甲片放在经营场所内。2024年11月15日,消费者拿着处方签到当事人处询问是否有通草、王不留行、炮山甲中药饮片,当事人以115元/克的价格售卖了45克炮山甲片,剩余炮山甲片已全部自用。该消费者还单独购买(没有处方签)川贝母,当事人将从荃豆医药(重庆)有限公司购进的平贝母以(6元/10g)价格销售给消费者50g,销售金额为30元,当事人未向消费者告知销售给消费者的不是川贝母而是平贝母。经查实,当事人售卖的炮山甲片上没有标识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系未经批准生产的中药饮片,又查实,穿山甲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林业局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赛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类资源保护和规范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7〕242号)中规定:穿山甲原材料仅限用于定点医院临床使用和中成药生产,并不得在定点医院外以零售方式公开出售,零售药店不得经营。2024年11月15日,举报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以115元/10克的价格购买了45克炮山甲片,因当事人购进穿山甲甲片数量、制成炮山甲片数量和当事人使用炮山甲片数量只有旷治家陈述,无票据以及其他直接证据支撑,我局对当事人购进穿山甲甲片数量、制成炮山甲片数量和当事人使用炮山甲片数量不予采信,但结合当事人销售给举报人的穿山甲甲片数量和视频中当事人销售后剩余穿山甲甲片数量明显相近,再结合当事人陈述、举报材料、微信支付记录,视频资料、其职工何继英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我局对当事人销售给举报人的炮山甲片数量45克和当事人陈述销售后剩余穿山甲甲片数量55克予以采信,根据以上事实,认定当事人销售没有标识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的炮山甲片货值金额为1150元(115元/10g100g=517.50元),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1150元(115元/10g100g=1
对当事人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决定: 1. 罚款2300.00元(大写:贰仟叁佰元); 2. 没收违法所得1150元(大写:壹仟壹佰伍拾元)。 对当事人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商品信息销售“平贝母”的违法行为,根据《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的行政责任】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决定: 1、警告 2、 罚款50.00元(大写:伍拾元) 3、没收违法所得30元(大写:叁拾元)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 1、警告 2、 罚款2350.00元(大写:贰仟叁佰伍拾元); 3、 没收违法所得1180元(大写:壹仟壹佰捌拾元)。
2350.00元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