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重庆市大足区文彦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旷治家注册资本:5.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5MA60X1KY64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大足区宝兴镇宝丰路208号、210号、21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大足市监处罚〔2025〕416号
经查,当事人(重庆市大足区文彦大药房)系在重庆市大足区宝兴镇宝丰路218、210、212号门市从事药品、中药材销售的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有《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旷治家系该公司投资人和药品质量负责人,执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件(管理号:2017026550262017558006001674)和《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编号:NO:01191820843)。经查实,当事人于2008年初自行购进穿山甲甲片原材料进行炮制,制成炮山甲片,自行使用,2024年7月当事人将炮山甲片放在经营场所内。2024年11月15日,消费者拿着处方签到当事人处询问是否有通草、王不留行、炮山甲中药饮片,当事人以115元/克的价格售卖了45克炮山甲片,剩余炮山甲片已全部自用。该消费者还单独购买(没有处方签)川贝母,当事人将从荃豆医药(重庆)有限公司购进的平贝母以(6元/10g)价格销售给消费者50g,销售金额为30元,当事人未向消费者告知销售给消费者的不是川贝母而是平贝母。经查实,当事人售卖的炮山甲片上没有标识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系未经批准生产的中药饮片,又查实,穿山甲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林业局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赛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类资源保护和规范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7〕242号)中规定:穿山甲原材料仅限用于定点医院临床使用和中成药生产,并不得在定点医院外以零售方式公开出售,零售药店不得经营。2024年11月15日,举报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以115元/10克的价格购买了45克炮山甲片,因当事人购进穿山甲甲片数量、制成炮山甲片数量和当事人使用炮山甲片数量只有旷治家陈述,无票据以及其他直接证据支撑,我局对当事人购进穿山甲甲片数量、制成炮山甲片数量和当事人使用炮山甲片数量不予采信,但结合当事人销售给举报人的穿山甲甲片数量和视频中当事人销售后剩余穿山甲甲片数量明显相近,再结合当事人陈述、举报材料、微信支付记录,视频资料、其职工何继英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我局对当事人销售给举报人的炮山甲片数量45克和当事人陈述销售后剩余穿山甲甲片数量55克予以采信,根据以上事实,认定当事人销售没有标识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的炮山甲片货值金额为1150元(115元/10g100g=517.50元),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1150元(115元/10g100g=1150元)根据重庆市万和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和重庆市大足区维尔康大药房有限公司的询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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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0.00元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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