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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惠康医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法院公告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丽韩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301MAAK3X6H78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街道富兴西路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02
买卖合同纠纷
兴义市宏康百货经营部,蒋**
黄**,陈**,黄**,兴义市惠康医院有限公司
兴义市人民法院
2
2024-07-22
(2024)黔2301民初15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叶**
兴义市惠康医院有限公司,王**,邵**,黄**,刘*,黄**,兴义阳光医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3
2022-04-01
(2022)黔2301民初8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阳敏超商贸有限公司
黄**,兴义市惠康医院有限公司
兴义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2-11
买卖合同纠纷
蒋**
黄**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兴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市市监桔处罚[2025]60号
当事人为一医疗机构,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457285522301614445,主要从事预防保健科、妇产科、儿科等服务。2023年1月-2025年2月17日期间,该医疗机构由兴义市惠康医院有限公司经营;2025年2月18日至今,该医疗机构由兴义市惠康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经营。经调查,该单位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从2015年与兴义市医疗保障局签订《兴义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保险定医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四)项“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和《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 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合理诊疗、合理收费,严格执行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优先配备使用医保目录药品,控制患者自费比例,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保结算。”及《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四“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凡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程序将其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定点服务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支付政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医保付费方式改革的要求,与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通过谈判确定具体付费方式和标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的规定,当事人作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和协议约定,按照公立医疗机构的支付政策,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其内涵。2023年至今,当事人违规总共涉及4个项目,其中重复收费涉及3个项目,超标准收费涉及1个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一)重复收费项目 1、心电监测 根据《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显示,“麻醉中监测”的项目内涵是:“含心电图、脉搏氧饱和度、心率变异分析、ST段分析、无创血压、有创血压、中心静脉压、呼气末二氧化碳、氧浓度、呼吸频率、潮气量、分钟通气量、气道压、肺顺应性、呼气末麻醉药浓度、体温、肌松、脑电双谱指数。”,其项目内涵中包括心电监测。当事人在收取“麻醉中监测”项目费用后,收取“心电监测”项目费用,属于重复收费。该项目单价4元/小时,涉及患者42人,多计该项目数量1008次,涉及金额4032元。 2、间断吸氧 根据《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显示,“全身麻醉”的项目内涵是:“含气管插管;包括吸入、静脉或吸静复合以及靶控输入。”,其项目内涵中包括间断吸氧。当事人在收取“全身麻醉”项目费用后,收取“间断吸氧”项目费用,属于重复收费。该项目单价3元/小时,涉及患者4人,多计该项目数量35.5次,涉及金额106.5元。 3、术后镇痛 当事人在提供术后镇痛服务中,为患者提供一次“术后镇痛”服务,收取了3次“术后镇痛”项目费用,该项目单价55元/次/天,涉及患者7人,多计该项目数量14次,涉及金额770元。 (二)超标准收费 4、“椎管内麻醉”收费
罚款0.1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500.00元
黔西南州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3
2
兴卫健医罚﹝2024﹞9号
兴义惠康医院1、未按照规定填写患者陆某《处方笺》2、使用未取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孔小娟为患者开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1、警告;2、合并给予处壹万柒仟元(17,000.00元)的行政处罚。
17000.00元
兴义市卫生健康局
2024-05-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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