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鼎烹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汉建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4MA5U7C7K2A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山川路7号2-1商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5-15
(2020)渝0104民初12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李*
重庆鼎烹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2
2019-06-05
(2019)渝05民终3866号
股权转让纠纷
张**
刘**,重庆鼎烹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3
2019-04-08
(2019)渝0104民初140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中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李**,重庆虾友故事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4
2019-04-03
(2019)渝0104民初6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飞仰酒类经营部
重庆鼎烹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5
2019-04-03
(2019)0104民初6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飞仰酒类经营部
重庆鼎烹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6
2019-03-26
(2019)渝0104民初4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刘*
重庆鼎烹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7
2019-03-14
(2019)渝0104民初6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飞仰酒类经营部
重庆鼎烹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8
2019-02-22
(2019)渝0104民初5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周**
重庆鼎烹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9
2019-02-22
(2019)渝0104民初5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x**
重庆鼎烹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10
2019-02-22
(2019)渝0104民初478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冉*
重庆鼎烹记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30
2021-12-06
(2021)渝0104民初6872号
追偿权纠纷
李**与张**,刘**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09-06
2019-08-26
(2019)渝0104执804号之一
劳动争议
张**与重庆鼎烹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06-30
2020-06-09
(2020)渝0104民初1278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李*与重庆鼎烹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12-31
2019-03-27
(2019)渝0104民初482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田*与重庆鼎烹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7530.00元
民事案件
5
2019-12-24
2019-03-27
(2019)渝0104民初4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刘*与重庆鼎烹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9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19-11-29
2019-09-30
(2019)渝0104执1051号之三
买卖合同纠纷
刘*与重庆鼎烹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9-11-29
2019-09-30
(2019)渝0104执776号之三
劳动争议
邹**与重庆鼎烹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9-11-29
2019-09-30
(2019)渝0104执775号之三
劳动争议
刘**与重庆鼎烹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9-11-15
2019-02-26
(2019)渝0104民初477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罗*与重庆鼎烹记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一审民事判决书
12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9-11-15
2019-02-26
(2019)渝0104民初476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刘**与重庆鼎烹记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一审民事判决书
2925.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大渡口市监企吊字[2025]第008269号
-
经查,你单位2023、2024年度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经现场检查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符合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认定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现决定吊销你单位营业执照。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元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0-07-08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