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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晶立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慧注册资本:777.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6565584613T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昌区中山路254号4-9栋肩并肩孵化器A397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21
(2025)鄂0106民初6439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严**
江**,湖北晶立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黄*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2
2024-06-14
(2024)鄂0106行审59号
行政强制执行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北晶立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3﹞393号
经查明:(一)涉案食品的基本情况“晶立方”虫草双参片,规格为每盒8克(0.8克/粒×10),产品类型为压片糖果,外包装正面标示配料表:蛹虫草粉、覆盆子粉、葛根粉、杜仲雄花粉、黄精粉、牡蛎粉、人参粉(人工种植)、海参肽、硬脂酸镁、羟丙基甲基纤维素、麦芽糊精、三乙酸甘油酯、普鲁兰多糖。食用方法为咀嚼或吞服,每日用量为1粒。食用限量:人参(人工种植)摄入量≤3g/天,杜仲雄花摄入量≤6g/天,按食用方法中的推荐量食用不会超过食用限量。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儿童、孕妇、哺乳期妇女及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委托方:湖北晶立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元莱健康产品(武汉)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2742010510135。产品标准号:SB/T10347。作用:提高免疫力。“晶立方”虫草双参片主要原料有8种:蛹虫草提取物、覆盆子提取物、葛根提取物、杜仲雄花提取物、黄精提取物、牡蛎提取物、人参提取物、海参提取物,由当事人提供,原料安全和品质由当事人全权负责。剩余5种辅料硬脂酸镁、羟丙基甲基纤维素、麦芽糊精、三乙酸甘油酯、普鲁兰多糖由元莱建康(产品)武汉有限公司提供。(二)违法主体的认定。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106565584613T)、《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4201350005774),法定代表人为黄慧。当事人股权登记显示有两股东,严极盛持股为51%,江仁君持股为49%。2017年8月,严极盛退出公司不再参与公司的任何经营,不负责公司任何事务,不享受公司任何权利与利益,2017年8月至今当事人实际控制人为江仁君,江仁君与法定代表人黄慧为夫妻关系。(三)违法主体既是生产者又是经营者的认定。根据当事人询问笔录、被委托生产厂家提供的证据材料等了解到,当事人于2022年9月19日与被委托生产厂家元莱健康产品(武汉)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当事人委托元莱健康产品(武汉)有限公司为其加工“晶立方”虫草双参片,当事人负责向元莱健康产品(武汉)有限公司提供虫草双参片产品的主要原料以及加工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技术要求、交货时间等。元莱健康产品(武汉)有限公司严格按照当事人确定的款式、数量、质量及生产期限等标准进行生产。因此,当事人与被委托生产厂家之间是委托生产的关系。2、涉案食品外包装注册商标“晶立方”(商标注册证第23034045号)的商标持有人是湖北晶立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30),注册日期:2018年02月28日,有效期至2028年02月27日。因此,当事人销售的是外包装标其注册商标的食品。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的规定,当事人应对委托元莱健康产品(武汉)有限公司生产的“晶立方”虫草双参片的安全负责。综上,本局认定当事人为涉案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四)违法事实的认定。2023年2月3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局组织专家召开对食品中“0-丙基伐地那非”的测定方法和“0-丙基伐地那非”物质有毒有害的认定会,形成对“0-丙基伐地那非”的测定方法认定意见及“0-丙基伐地那非”物质有毒有害专家认定意见。2023年3月2日,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武汉市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以执法抽检的形式对元莱健康产品(武汉)有限公司留样仓库和办公室发现的2批次(生产日期:2022.9.23、2022.11.02)“晶立方”虫草双参片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上述涉案食品中含有“0-丙基伐地那非”,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编号分别为NO.2023WT00160、NO.2023WT00161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23WT00160《检验报告》显示:生产日期为20220923、型号规格8克(0.8克/粒×10)的虫草双参片“0-丙基伐地那非”实测值为3.03×104mg/kg,编号为NO.2023WT00161《检验报告》显示:生产日期为20221102、型号规格8克(0.8克/粒×10)的虫草双参片“0-丙基伐地那非”实测值为2.45×104mg/kg。2023年3月30日武汉市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执法抽检的形式对元莱健康产品(武汉)有限公司留存生产“晶立方”虫草双参片的剩余11种生产原料及辅料蛹虫草提取物、覆盆子提取物、葛根提取物、杜仲提取物、黄精提取物、牡蛎提取物、人参提取物、海参提取物、硬脂酸镁提取物、羟丙基甲基纤维素(检验报...详情请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并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复,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1000元;2.处货值金额30倍罚款14808300元;3.吊销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
14808300.00元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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