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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同医堂药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江建勇注册资本:5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1MA49GB19XW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回龙山镇四光大道138号,1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团风市监处罚〔2025〕79号
当事人自2021年4月至今在团风县回龙山镇从事药品零售经营活动。据当事人称,当事人自2024年12月9日至2025年1月从武汉润年通药品有限公司业务员胡某处购进“非洛地平缓释片”113盒,购进价格20元/盒,销售价格25元/盒;购进“丙戊酸钠缓释片(I)”10盒,购进价格60元/盒,销售价格68元/盒;购进“布地格福吸入气雾剂”2盒,购进价格195元/盒,销售价格230元/盒。2025年7月28日出具了一份书面说明,称当事人案涉批次为2404019的“非洛地平缓释片”(波依定5mg)是2024年12月9日从武汉润年通药品有限公司业务员胡某处以现金结算方式购进的,因胡某配送的药品有散装和整版整条的,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以其中整版整条的药品信息录入“东软医药管理系统”。经截取当事人“东软医药管理系统”“非洛地平缓释片”(波依定5mg)入库记录,显示2024年12月9日入库批号为2403098的“非洛地平缓释片”(波依定5mg)83盒。当事人入库的药品批号与实际购进的药品批号不完全相符。 2025年6月4日,向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汉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请求协助调查武汉润年通药品有限公司及业务员胡某是否向当事人销售过上述涉案药品。2025年6月18日,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汉分局回复本局,武汉润年通药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4日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新申报核发湖北全杰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业务员胡某于2024年12月18日入职湖北全杰医药有限公司质管部任质管员。湖北全杰医药有限公司提供书面情况说明,表示无法提供武汉润年通药品有限公司相关数据。业务员胡某提供书面情况说明,表示自己2024年7月后调至采购岗位,停止药品销售工作,未向当事人销售过本案涉案药品。 2025年8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汉分局的协助下,对原武汉润年通药品有限公司业务员胡某制作询问笔录,胡某称未向黄冈同医堂药房有限公司销售过批号为:2403098的“非洛地平缓释片”药品。最后一次向黄冈同医堂药房有限公司销售药品是在2024年5月底,2024年12月9日也未去过团风县辖区。 2025年8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核实,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对胡某的说法不予认可。 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时,未按规定查验药品供货方的合法资质证明材料,不能提供上述药品随货同行单、购进发票、与供货方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以及部分药品入库验收记录。截至2025年5月22日,上述涉案药品已售完。涉案药品有“非洛地平缓释片”(国药准字H20030415、规格:5mg×10片)113盒、“布地格福吸入气雾剂”(国药准字H20190063 规格:120揿)2盒、“丙戊酸钠缓释片(I)(国药准字H20010595 规格:0.5g×30片)”10盒;三品规药品货值金额共计3965元。违法所得3965元。 无证据证明当事人购进药品的渠道是合法的,当事人未按规定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事实成立。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由于当事人违法购进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本局经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965元;2.罚款15万元。罚没款合计153965元。
150000.00元
团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1
2
团风市监处罚〔2024〕50号
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4月至今在团风县回龙山镇从事药品零售经营活动。据当事人交代,当事人从一名业务员处购进“天麻醒脑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7062,生产企业:云南永孜堂制药有限公司,规格:36粒/盒,生产日期:20231009,产品批号:20231001,有效期至:202509),购进数量15盒,购进价格:15元/盒,销售价格:28元/盒。 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时,未按规定查验药品供货方的合法资质证明材料,不能提供上述药品随货同行单、购进发票、与供货方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以及该药品的入库验收记录。 截至2024年5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有上述“天麻醒脑胶囊”13盒,存放于当事人药房非处方药货柜上。现场检查发现的涉案药品货值金额为364元。上述药品已销售2盒,违法所得56元。 无证据证明当事人购进药品的渠道是合法的,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事实成立。...[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由于当事人违法购进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购进的“天麻醒脑胶囊”13盒;2、没收违法所得56元;3、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团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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