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播州区范芳烟酒零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范运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21MAAM14BK5L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遵义市播州区龙坪镇龙坝社区文化街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播市监处[2024]14号
证据一:遵义市播州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审批表》《案件移送函》各1份。证明本案的来源;
证据二:遵义市播州区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证据复制提取单)4张。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零售的事实;
证据三:遵义市播州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认定结论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数量、单价、货值金额等事实;
证据四:遵义市播州区烟草专卖局制作的《询问笔录》、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在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1份,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与吴正银结婚证明(营业执照经营者),证明当事人与吴正银是家庭成员。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遵义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证明当事人患有焦虑抑郁症疾病。
2024年3月1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播市监行处告字〔2024〕14号),告知了本机关拟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本机关视为当事人放弃此权利。
罚款1.0216万元#
10216.00元
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