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天津市宁河区得兴农资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得兴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20221MA06EU6X95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宁河区板桥镇集贸市场南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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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宁市监质处罚〔2023〕2号
2023年5月22日,我局委托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对天津市宁河区得兴农资经营部正在销售的复合肥料产品进行了抽样。2023年6月2日我局收到由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邮寄来的《化肥商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检单》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FRAC3OXM0949918T3)显示天津市宁河区得兴农资经营部销售的复合肥料(规格型号:40kg/袋,标称生产企业:河北奥特生态肥业有限公司)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6日对位于天津市宁河区板桥镇集贸市场南侧的天津市宁河区得兴农资经营部进行了核查处置,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TJNHHF202305002)和《检验报告》(编号:FRAC3OXM0949918T3),当事人在收到后15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也未提出异议。执法人员在该店内发现被检验机构封样留存的备份样品复合肥料1kg,未发现该店正在销售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为查清事实,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3年6月14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调查通知书》,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林得兴接受了执法人员的询问调查。 经查,根据林得兴的叙述、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及收据可以得知,2023年2月20日当事人从河北奥特生态肥业有限公司购进“富莱尔”牌复合肥料(规格型号:40kg/袋)共购进3吨,共计75袋,进货价格为7500元,折合下来100元/袋,也就是2.5元/kg,销售价格为120元/袋,也就是3元/kg。2023年5月22日,当事人以3元/kg的价格销售给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2kg,其中的1kg被检验机构带走检验,剩余1kg作为备份样品封存。故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的货值金额共9000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共1元。
1、罚款10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元;3、没收不合格复合肥料1kg(被检验机构封样留存的备份样品)。
10500.00元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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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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