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南康区织绘屋家具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邓志注册资本:5万
统一信用代码:92360782MAEMGN838E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赣州市南康区南水街道办事处长排上安置点排上B2栋19号4楼402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赣市市监处罚〔2026〕219号
经查明,2025年6月25日,举报人在当事人抖音平台店铺“茶欢荟家具”处购入商品 “哑光黑+百达翡丽柜体/1.4m桌+广岛椅*1+圆凳*2x1”,该商品总价 2380元,因举报人与当事人产生了产品质量问题的纠纷,当事人于2025年9月30日通过抖音客服聊天平台向举报人发送了一份由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岩板《检验报告》No:G23-WT7779号。2025年10月24日,上述检验报告经本局发函至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协查,该报告为伪造的检验报告。当事人亦承认上述报告是其后期PS制作的。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办公地址与《营业执照》标注的经营地址不一致,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涉案产品的销售金额为2380元,进货金额为1090元,快递物流费用为280元。上述产品违法所得为2380-1090-280=101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予以如下的行政处罚: 1.警告; 2.处以违法所得4倍罚款404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4040.00元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10-1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
赣州市南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