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县向塘镇虬城餐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水红 | 注册资本:3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0121MACUL2M066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丽湖中大道99号江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创业街3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处罚〔2025〕629号
2025年10月13日我局接投诉举报反映南昌县向塘镇虬城餐饮店内可能使用中药材进行餐饮加工。2025年10月13日我局工作人员现场检查该店,在该店内发现有中药材百灵草,现场询问该店负责人,负责人表示百灵草是添加在店内食品内使用。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报县局领导同意,于2025年10月20日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提取相关证据,现已查清违法事实并于2025年11月11日调查终结。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卤味里添加添加百灵草是沙县小吃传统,三明市沙县区沙县小吃同业公会里面的相关文件也有相关记载,但百灵草属于中草药,不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的食药同源可使用的目录内,该店在食品中非法添加百灵草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于当事人未制作销售台账用于菜品,无法计算其具体经营额,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和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员工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及行政相对人身份。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在当事人现场情况。
3、当事人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及沙县小吃同业公会说明函一份,证明当事人在食品中添加百灵草的事实及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和当事人并不知道在食品中添加百灵草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无主观故意。
4、在当事人店内发现的百灵草200克,证明当事人在店内有百灵草。
5、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或者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登记机关吊销登记证。”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当事人店内发现的百灵草200克;
2、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