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兄弟温记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温再财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2594512248P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办事处径河路11号(和昌工业园)5栋3单元(10)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东市监处罚〔2025〕454号
现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多味花生(芝麻味)(生产日期:20250218)、多味花生(孜然味)(生产日期:20250218)为散装称重食品,不适用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同时,当事人提供检验报告显示,检测结果能量为2420KJ/100g,当事人标签标注能量为2305KJ/100g,在合理误差范围内。
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多味花生(芝麻味)配料添加了熟芝麻、多味花生(孜然味)配料添加了孜然粉,与其标签内容不符。
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证实:目前在保质期内的多味花生(芝麻味)及多味花生(孜然味)产品总共生产了4个批次,分别为20250218、20250405、20250528、20250701,共计生产了95件芝麻味、85件孜然味,即570斤芝麻味、510斤孜然味,成本价为5.8元/斤,出厂价为6.5元/斤,已全部销售,无法召回,货值为7020元,获利756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生产经营食品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56元;2、罚款5000元。
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本局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56元;
2、罚款5000元。
罚没款合计5756元,大写人民币伍仟柒佰伍拾陆元整。
5000.00元
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