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丹江口市一明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范一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81MA4AUYMG0L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丹江口市均州一路原移民局楼下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丹江市监处罚〔2026〕51号
现调查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二代“五粮春”浓香型白酒,货源均来自丹江口百宝箱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环节当事人已按规定查验供货商相关资质并留存有相关凭证。 另查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为激励终端消费,针对“五粮春”浓香型白酒推出宴席开瓶奖励活动,该活动明确:①.“活动期间,凡宴会主办方向当地经销商申请宴席活动并使用第二代五粮春产品作为宴席用酒,在宴席活动申请地址和申请时间内,当场开瓶并通过“一瓶一码”系统扫码达到一定数量后,可获得相应实物奖励:扫码50瓶及以上礼品(3选1):和美春3L大酒(¥7699)、华为擎云C5(¥2799)、美的三开门冰箱(¥1799);扫码30瓶-49瓶礼品(三选一):五粮春定制礼盒 二代+名门(500mL×2)(¥1600)、荣耀畅玩50 6GB+128GB(¥1199)、苏泊尔吸尘器XC05S63C-X3(¥1099);扫码12瓶-29瓶礼品(三选一):五粮春定制礼盒 二代+名门(250mL×2)(¥650)、苏泊尔电饭煲sf40fc3004(¥599)、美的空气炸锅MF-KZE4588TQ(¥599);扫码6瓶-11瓶礼品(三选一):美的负离子折叠电吹风MB-AJ0601(¥329)、苏泊尔电水壶SW-15T101C(¥249)、五粮春定制礼盒250mL(¥240)”;②.宴礼加码:“活动时间:2026年1月1日-2026年2月28日,活动期间,消费者使用五粮春?二代产品作为宴席用酒,扫码50瓶及以上实物奖励由3选一增加为4选一,新增礼品为OPPO手机A5x 12+256G(¥2299)”;③.参与活动产品:五粮春/二代系列/(211)全度数产品(不含特殊渠道产品及品鉴酒)。 同时查明,当事人为套取上述原装瓶盖关联的宴席开瓶活动奖励,事先通过网络渠道购置适配二代“五粮春”的替换瓶盖,在销售过程中,当事人向咨询购酒的顾客承诺,若顾客同意酒品交付时现场开封并更换瓶盖,每瓶可享受相应金额优惠,宴席结束后未饮用的酒品可按约定办理退货退款。顾客确认该条件并支付定金后,当事人指派业务员将酒品直接配送至顾客指定的宴席地点。业务员抵达现场后,按照当事人事先安排,使用当事人提供的替换瓶盖,在顾客见证下完成酒品开盒换盖操作,原装瓶盖由业务员收回交给当事人,用于后续兑换品牌奖励。 还查明,2026年1月29日我局开展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经权利人鉴定均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8瓶二代“五粮春”浓香型白酒,具体生产日期、规格、平均进价、平均售价及数量情况如下:①生产日期:2024年05月10日,规格:45?%VOL 500mL/瓶,平均进价:200元/瓶,换盖后平均售价:150元/瓶,数量10瓶; ②生产日期:2022年12月23日,规格:45?%VOL 500mL/瓶,平均进价:200元/瓶,换盖后平均售价:150元/瓶,数量3瓶;③生产日期:2024年05月10日,规格:45?%VOL 500mL/瓶,平均进价:200元/瓶,换盖后平均售价:150元/瓶,数量3瓶; ④生产日期:2022年07月05日,规格:45?%VOL 500mL/瓶,平均进价:200元/瓶,换盖后平均售价:150元/瓶,数量2瓶。上述涉案酒品均为此前顾客依据双方约定换盖后未饮用退回的商品。当事人为收集原装瓶盖兑换开瓶奖励及现金返现,将开瓶换盖后顾客退回的酒水再次进行开架销售,该行为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破坏商品完整性后的酒品无法保证真伪,为制假售假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安全保障权及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商标侵权的事实。 我局执法人员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湖北省经营主体登记系统立案信息,未见当事人5年内未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 依据《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已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已查清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无法查清的,按照侵权商品的标价计算。”之规定,涉案商品违法经营额为:273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 18 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二代“五粮春”浓香型白酒; 2.罚款3000元。
3000.00元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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