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尚湖镇如露化妆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倩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0581MA1Y9DXJXC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常熟市尚湖镇冶塘人民东路8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常市监处罚〔2025〕X00014号
经查,2022年夏季,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商贩处购进一款外包装印有“战狼”、“增大、增粗、生精、延时”、“800mg×10粒”等字样的商品,共购进2瓶,每瓶含有10粒药丸状的食品,共计20粒,进价为每瓶200元,即每粒20元。嗣后,当事人经营者将其中4粒交给其丈夫,其丈夫未使用并将上述4粒全部丢弃;其中16粒被当事人放置于经营场所内销售,售价为每粒30元。当事人销售上述药丸状的食品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2024年6月6日,当事人对外售出1瓶上述商品,共10粒,销售金额为300元。截至2024年6月17日现场检查,现场剩余6粒待售,按每粒30元的售价计算,库存金额为180元。
经抽样检测,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中含出“西地那非”成分。“西地那非”属于《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列明的非法添加物质。库存的6粒涉案商品因其中1粒送检已损耗,故现剩余5粒印有“战狼”字样的药丸状食品。
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商品,总货值金额为480元,违法所得为100元。
对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上述印有“战狼”字样的药丸状食品的违法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于当事人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为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理。
本局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2、没收印有“战狼”字样的药丸状食品5粒;3、罚款1000元。
综上,上述罚没款合计1100元及罚没物资上缴国库。
1000.00元
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