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中旗边老大肉夹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存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824MA0N9NJL2F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杭盖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中市监处罚〔2026〕74号
经查,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过程中自2024年开始到2025年6月份期间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从供货人许伟肉铺订购248.4斤、平均每斤34元、合计货值金额8444元的实际为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马肉制作菜品,将制成菜品的马肉以每斤36元的价格销售,合计销售货值金额8942.4元。在调查询问违法获利情况中,当事人陈述“销售248.4斤马肉时,销售价为36元/斤,除去做菜所需水、电费及其他配菜成本等1元,每斤获利1元”,但是当事人未提供所述其他支出的佐证材料,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按照其最初陈述的“购进价34元/斤,销售价36元/斤,获利2元/斤”进行计算,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其违法获利(248.4斤×2元/斤)496.8元。经营当中当事人不存在以马肉充当驴肉销售牟取暴利的行为,且违法经营额达不到刑事案件追诉标准。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使用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马肉制售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其行为构成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肉制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罚。
9439.20元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4
2
乌中市监处罚【2024】280号
2024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双随机检查中发现乌拉特中旗边老大肉夹焙(李存云)销售的饮料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当事人陈述今年买卖不行,饮料经常更换,没有及时调整粘贴,造成商品没有标价签的现象,因标价签不知何时掉落,当事人在销售饮料过程中未制作销售记录,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按无违法所得计算。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元)。
3000.00元
海流图所
2024-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