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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安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魏树钢注册资本:65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1084733689562Y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宁安镇中心东街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0-23
(2023)黑1003民初1024号
不当得利纠纷
徐**
宁安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牛**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2
2022-03-02
(2022)黑10民终22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宁安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栾**
姜**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08-13
(2021)黑1084民初171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宁安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宁安市江南朝鲜族满族乡人民政府
宁安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9-12-12
(2019)黑1084民初110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郑州瑞豪烟草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宁安市人民法院
2
2016-04-13
(2015)东民初字第4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陶**
宋**
裁判文书
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6-22
2023-02-28
(2023)黑民申24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宁安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姜**、栾品宏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01-30
2023-03-31
(2021)黑民申410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绥芬河市鑫东燕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绥芬河市源丰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3-01-31
2022-09-29
(2022)黑1004民初137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宁安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市爱民区向阳街道拥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6497.00元
民事案件
4
2022-10-19
2022-01-20
(2021)黑1084民初171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宁安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安市江南朝鲜族满族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908944.90元
民事案件
5
2022-09-22
2021-12-06
(2021)黑1084民初255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姜*、栾*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86960.67元
民事案件
6
2022-08-24
2022-07-11
(2022)黑1081执异50号
借款合同纠纷
薛庆佑与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2-07-23
2022-06-20
(2022)黑10民终65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宁安市江南朝鲜族满族乡人民政府、宁安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1-12-27
2021-11-12
(2021)黑1081执恢252号之九
田**、宁安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1-12-27
2021-11-22
(2021)黑1081执恢252号之十
借款合同纠纷
田**、宁安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1-11-09
2021-09-29
(2021)黑1081执恢252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田**、宁安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4199.81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城执罚决字〔2025〕第2021号
2021年7月,宁安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宁安市江南乡东升小学维修改造项目工程中,未按设计图纸要求违规更换保温材料,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质量事故。
2021年7月,宁安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宁安市江南乡东升小学维修改造项目工程中,未按设计图纸要求违规更换保温材料,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质量事故。 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工程合同价款人民币722,310.07元的2.1%罚款,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壹佰陆拾捌元伍角壹分(15,168.51元)的行政处罚。
15168.51元
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8-06
2
宁城执罚决字〔2025〕第2010号
宁安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8月在宁安市沙兰镇中心校维修改造项目工程中,未按设计文件施工现场签证要求违规更换保温材料,未造成危害后果和质量事故。
宁安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8月在宁安市沙兰镇中心校维修改造项目工程中,未按设计文件施工现场签证要求违规更换保温材料,未造成危害后果和质量事故。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作出处工程合同价款(人民币311,000.01)的2.1%罚款,罚款人民币陆仟伍佰叁拾壹元整(6,531.00元)的行政处罚
6531.00元
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8-06
3
宁城执罚决字〔2025〕第2015号
2022年10月在宁安市江南乡中心校维修改造项目工程中,宁安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厕所改造施工中未建设散水和室外台阶。
2022年10月在宁安市江南乡中心校维修改造项目工程中,宁安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厕所改造施工中未建设散水和室外台阶。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柒佰肆拾贰元肆角玖分整(5742.49元)的行政处罚
5742.49元
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7-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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