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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卫齐商业(上海)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6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颖注册资本:200.000000万美元
统一信用代码:913100006941762021所属地区:上海市
企业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99号29层01-04、30层01-04单元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03
(2025)沪0106民初214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鹏卫齐商业(上海)有限公司
海南久尚服饰有限公司,李**,徐**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
2025-08-26
(2025)沪02民终9231号
劳动合同纠纷
张**
鹏卫齐商业(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6-20
(2025)沪0106民初214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鹏卫齐商业(上海)有限公司
徐**,海南久尚服饰有限公司,李**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4
2025-06-13
(2025)沪0106民初16076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邓**
鹏卫齐商业(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5
2025-03-21
(2025)沪0106民初1594号
劳动合同纠纷
张**
鹏卫齐商业(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6
2025-03-14
(2025)沪0106民初1594号
劳动合同纠纷
张**
鹏卫齐商业(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1-09
2018-11-15
(2017)苏0213民初9538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胡*与无锡三阳百盛广场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6-04-27
2016-04-27
(2016)浙0102民初1207号
联营合同纠纷
鹏卫齐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与杭州银西百货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沪市监静处﹝2024﹞062024000664号
2023年7月24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鹏卫齐商业(上海)有限公司北京丰台一店(以下简称“丰台一店”)销售的梭织短裤(商标:CKJEANS;款号:170/76A,代理商:鹏卫齐商业(上海)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抽检,经创标(北京)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该产品“纤维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该产品质量不合格,不符合《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GB/T29862-2013的标准要求,判定该产品质量不合格。根据检测报告显示,该产品除装饰部分外,主体大身的面料成分实测值和标注值完全符合,但未标注装饰口袋面料成分,经检验实测口袋的纤维含量为100%棉,因缺乏标注口袋的纤维含量因此被判定为纤维含量不符合GB/T29862-2013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没收违法所得0.064957万元,罚款7.240010万元
72400.10元
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4
2
沪市监静处﹝2024﹞062021002776号
2021年11月9日,我局收到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关于移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函》,该局组织的2021年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有标称我区企业鹏卫齐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代理的产品被判定为产品质量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25日进行了案件来源登记,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12月1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案件承办部门为执法大队,由陆铭皓、沈利作为案件承办人。3、承办人员于2022年01月12日、2024年5月28日对当事人开展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采集了营业执照、检验报告、订购凭证、提货单、入库单、退货单、销毁凭证等证据材料。2021年6月3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鹏卫齐商业(上海)有限公司广州第一分店(以下简称“广州第一分店”)销售的腰带(商标:CKJEANS;款号:HC0614,等级:合格品,代理商:鹏卫齐商业(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静安区安远路555号12楼)进行监督抽检,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带体耐揉搓性能项目的检验结果为边油开裂(标准值为边油无裂纹,无脱落),不符合《腰带》QB/T1618-2018的标准要求,判定该产品质量不合格。广州第一分店收到检验报告后提出了复检,复检报告结果为产品质量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查,当事人主要经营服装销售,为CKJEANS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代理商,上述腰带由当事人的香港公司PVHFarEastLimited委托东莞威麦皮具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完成后发货到当事人位于宝山的物流仓库。上述腰带当事人同批次产品共订购10根,因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和供货商未结算,故购货金额为0元。上述腰带是广州第一分店特别订购的,广州第一分店为当事人的直营门店,故当事人将上述腰带10根全部发货给广州第一分店进行销售,并以广州第一分店销售价的45%与其结算,截止案发,上述腰带仅售出2根(被检测样品),销售金额为623.70元,且1根备样(未付款)已用于复检,故库存为7根。当事人经销的款号为HC0614的腰带的货值金额共计8543.70元(990*8+623.70),违法所得为551.95元(623.70/1.13)。当事人对以上事实予以确认。
没收违法所得0.055195万元,罚款1.025244万元
10252.44元
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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