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县田记家常菜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燕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2MA48X7E18Q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公安县斗湖堤镇潺陵新区环城路西(泰和花园)第9栋第1层123、124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3〕90号
经查,当事人系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7年3月20日。2023年7月21日,依举报线索,本机关执法人员会同公安县公安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公安县匠心美发工作室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其二楼厨房冰箱内贮存有5只疑似野生动物死体(禽类)。据公安县匠心美发工作室经营者现场供述,上述5只野生动物死体(禽类)系当事人放置在其场所内的。后经当事人现场确认上述5只野生动物死体(禽类)系其于同年7月19日存放在该场所的。 因案件查办需要,2023年7月27日,本机关将上述疑似野生动物死体送至公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鉴定。同日,公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鉴定意见,上述5只野生动物死体为国家“三有”野生动物“黑水鸡”。依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将上述野生动物死体送至公安县发展和改革局进行价格认定。2023年8月7日,公安县发展和改革局产品成本调查队出具了《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发改认字〔2023〕113号),其认定结论为:上述5只涉案野生动物死体的价值金额为1500元。
据当事人述称,2023年7月19日,当事人从流动商贩(无法联系)处以25元每只价格购入野生动物黑水鸡5只,付款125元。尔后,因担心检查,当事人将上述野生动物死体贮存在其隔壁公安县匠心美发工作室二楼厨房冰箱内,准备加工制作成野味干锅后(价格为250元/个)进行销售。截止本案调查之日,上述涉案野生动物死体尚未加工销售被本机关依法查扣。
当事人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不能提供的合法来源证明的情形下,仍购进涉案野生动物拟制作成食品进行销售的行为构成了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制作食品之行为。由于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其销售数量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综上所述,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利用野生动物制作食品从事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禁止网络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如实说明情况。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案按从轻情节进行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依法扣押的涉案野生动物死体; 2、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