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余县兴合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童飞 | 注册资本:10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23MA397TDA28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新城镇新城大道485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27
(2025)赣0723民初1934号
租赁合同纠纷
大余县人民法院
2
2025-11-25
(2025)赣0723民初212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蓝**
张**,大余县兴合物流有限公司,雷**
大余县人民法院
3
2022-04-21
(2021)赣0202民初3368号
保险纠纷
大余县兴合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4
2022-04-07
(2021)赣0202民初3368号
保险纠纷
大余县兴合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5
2021-12-17
(2021)赣0202民初3368号
保险纠纷
大余县兴合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2-24
(2025)赣0723民初1934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大余县兴合物流有限公司
黄**
裁判文书
大余县人民法院
2
2025-10-14
(2025)赣0723民初1934号
租赁合同纠纷
大余县兴合物流有限公司
黄**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大余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崇义交罚﹝2023﹞0277号
2022年4月6日8时50分,车牌号为赣BA8085的车辆行驶至崇义县城至铅厂镇路段(国道G220龙大线)路段G220K2108+400M,经崇义县关刀坪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称重检测,车货总重量54.873吨,该车为6轴,核定总质量49吨,超限5.873吨,超限率为11.99,属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的行为,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决定给予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500.00元
崇义县交通运输局
2023-08-17
2
崇义交罚﹝2023﹞0275号
2022年4月9日8时40分,车牌号为赣BA8085的车辆行驶至崇义县城至铅厂镇路段(国道G220龙大线)路段G220K2108+400M,经崇义县关刀坪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称重检测,车货总重量59.751吨,该车为6轴,核定总质量49吨,超限10.751吨,超限率为21.94,属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的行为,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决定给予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500.00元
崇义县交通运输局
2023-08-17
3
崇义交罚﹝2023﹞0273号
2022年4月13日8时50分,车牌号为赣BA8085的车辆行驶至崇义县城至铅厂镇路段(国道G220龙大线)路段G220K2108+400M,经崇义县关刀坪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称重检测,车货总重量55.521吨,该车为6轴,核定总质量49吨,超限6.521吨,超限率为13.31,属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的行为,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决定给予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500.00元
崇义县交通运输局
2023-08-17
4
崇义交罚﹝2023﹞0270号
2022年9月19日8时23分,车牌号为赣BA8085的车辆行驶至崇义县城至铅厂镇路段(国道G220龙大线)路段G220K2108+400M,经崇义县关刀坪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称重检测,车货总重量54.387吨,该车为6轴,核定总质量49吨,超限5.387吨,超限率为10.99,属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的行为,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决定给予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500.00元
崇义县交通运输局
2023-08-17
5
崇义交罚﹝2023﹞0276号
2022年4月8日12时14分,车牌号为赣BA8085的车辆行驶至崇义县城至铅厂镇路段(国道G220龙大线)路段G220K2108+400M,经崇义县关刀坪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称重检测,车货总重量58.896吨,该车为6轴,核定总质量49吨,超限9.896吨,超限率为20.2,属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的行为,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决定给予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500.00元
崇义县交通运输局
2023-08-17
6
崇义交罚﹝2023﹞0271号
2022年9月18日12时16分,车牌号为赣BA8085的车辆行驶至崇义县城至铅厂镇路段(国道G220龙大线)路段G220K2108+400M,经崇义县关刀坪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称重检测,车货总重量55.476吨,该车为6轴,核定总质量49吨,超限6.476吨,超限率为13.22,属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的行为,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决定给予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500.00元
崇义县交通运输局
2023-08-17
7
崇义交罚﹝2023﹞0272号
2022年4月13日12时26分,车牌号为赣BA8085的车辆行驶至崇义县城至铅厂镇路段(国道G220龙大线)路段G220K2108+400M,经崇义县关刀坪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称重检测,车货总重量58.455吨,该车为6轴,核定总质量49吨,超限9.455吨,超限率为19.3,属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的行为,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决定给予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500.00元
崇义县交通运输局
2023-08-17
8
崇义交罚﹝2023﹞0274号
2022年4月9日18时11分,车牌号为赣BA8085的车辆行驶至崇义县城至铅厂镇路段(国道G220龙大线)路段G220K2108+400M,经崇义县关刀坪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称重检测,车货总重量56.637吨,该车为6轴,核定总质量49吨,超限7.637吨,超限率为15.59,属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的行为,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决定给予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500.00元
崇义县交通运输局
2023-08-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