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勃利县中天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国辉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921MA7DY2PR2J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勃利县杏树乡(乡政府1000米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市监处罚﹝2025﹞355号
经查,该批次不合格“-35号车用柴油”是当事人2025年1月4日从沈阳裕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处购进的,当事人共购入32.59吨(38325.84升),每吨采购价格为6880元,每升采购价格为5.85元,购进金额224219.2元。该批不合格-35号柴油共销售29176.56升,销售总金额180354.53,货值金额242569.63元,违法所得9671.66元,目前库存9149.28升。截止本案调查终结前当事人未能召回已售出的该批不合格-35号车用柴油。我局将该案违法线索移送至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没收违法所得9671.66元;2、处货值金额0.5倍罚款121284.81元;3、没收该批次不合格“-35号车用柴油”9149.28升;罚没款合计:130956.47。
121284.81元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4
2
七税稽一罚﹝2025﹞13号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偷税
处罚款230543.52元
230543.52元
国家税务总局七台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09-04
3
勃市监处罚﹝2023﹞105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勃利县中天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92号乙醇汽油。销售货值金额为49331.55元,货值金额为33424.78元,违法所得为15906.77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勃利县中天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情况。2.抽样记录证明:现场对勃利县中天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车用92号乙醇汽油抽样情况。3.询问笔录证明:勃利县中天石油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付显武承认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92号乙醇汽油的违法事实。4.勃利县中天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证明:该加油站合法经营。5.检验报告(NO:2023HJ0133)证明:勃利县中天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车用92号乙醇汽油属于不合格产品。6.供货方资质证明及购进票据证明:勃利县中天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从具有经营资格的单位购进车用92号乙醇汽油。
勃利县中天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92号乙醇汽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车用92号乙醇汽油乙醇含量不足、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超标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同时该加油站法人付显武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经研究决定处以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如下:1、处以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罚款16712.39元 (33424.78元×50%);2、没收违法所得15906.77元,罚没款共计32619.16元。
16712.39元
勃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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