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合力超市有限公司松桃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永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628MAAJQHRC0D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街道外滩一期综合楼负一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市监不处[2024]14号
现查明,2024年7月15日,贵州合力超市采购有限公司在贵州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分公司为下属铜仁合力超市有限公司松桃分公司订购80袋生态原盐(未加碘食用盐),2024年7月19日送达至下属铜仁合力超市有限公司松桃分公司。进价为2.25元/袋,销售价格是2.9元/袋,共销售了49袋,退回总公司贵州合力超市采购有限公司29袋,执法人员扣押2袋。按售价算货值金额为2.9×49=142.1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10月24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送达回证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收到编号为No:4303240931639-S的检验报告的事实;
证据二、2024年10月24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在销售这次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生态原盐(未加碘食用盐)
的事实;
证据三、2024年10月30日和2024年11月1日,执法人员询问铜仁合力超市有限公司松桃分公司负责人龙春姐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生态原盐(未加碘食用盐)的事实;
证据四、2024年10月30日,执法人员提供编号为No:4303240931639-S的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被抽检的生态原盐(未加碘食用盐)不符合GB272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要求的事实;
证据五、2024年10月30日,执法人员提取铜仁合力超市有限公司松桃分公司负责人张永宏及龙春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个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六、2024年10月30日,执法人员提取铜仁合力超市有限公司松桃分公司负责人张永宏委托龙春姐的委托书1份,证明了龙春姐受委托处理本次检验不合格生态原盐(未加碘食用盐)相关事宜的事实;
证据七、2024年10月30日,执法人员提取由铜仁合力超市有限公司松桃分公司的龙春姐提交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经营主体的事实;
证据八、2024年10月30日,执法人员提取由铜仁合力超市有限公司松桃分公司的龙春姐提交的贵州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1份,贵州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分公司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1份,证明供货商的信息;
证据九、2024年10月30日,执法人员提取由铜仁合力超市有限公司松桃分公司的龙春姐提交的贵州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分公司开具的送货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各1份,生产单位出具的成品质量检验报告1份,贵州合力超市采购有限公司配送单据及商品采购单据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货物来源已经履行索证索票义务的事实;
证据十、2024年10月30日,执法人员提取由铜仁合力超市有限公司松桃分公司的龙春姐提交的这批抽检不合格生态原盐(未加碘食用盐)销售台账及退回台账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这批抽检不合格生态原盐(未加碘食用盐)的事实;
证据十一、2024年10月30日,执法人员提取由铜仁合力超市有限公司松桃分公司的龙春姐提交的减轻处罚申请书1份,证明了当事人已提出减轻处罚的事实;
证据十二、2024年10月30日,执法人员提取由铜仁合力超市有限公司松桃分公司的龙春姐提交的商品召回公告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松桃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