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红发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董红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4MACL0YJB1B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仙桃市通海口镇民政大道67号(自主承诺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4〕37号
经查明:当事人董红发于2023年10月1日,从其面粉供货商处购进“复配甜味剂”一袋,计1Kg(1000g),付购货款35元。该“复配甜味剂”外包装标注“型号:T-60,生产日期:20230418061,有效期至2024/04/17,净含量1Kg,使用方法:本品可先经水溶解或直接加在食品原料中混合均匀即可,配料表: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糖精钠、葡萄糖,使用范围:蜜饯凉果、腌渍的蔬菜、果酱、冷冻饮品(食用冰除外)、带壳熟制坚果与籽类,最大使用量:≤1.2g/kg,保质期:12个月,执行标准:GB266S7-2011,生产许可证编号:SC20336012100276,其他要求:符合GB2760-2014规定,生产者名称:江西穗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小蓝经济开发区金沙三路555号,售后电话:0791-85951795,贮存条件:通风、干燥、阴凉处,密封保存。产地:江西.南昌。”等内容,然后当事人按每10Kg面粉添加上述“复配甜味剂”0.005Kg(5g)的比例制作成馒头140个进行销售,截止2023年11月27日,当事人共使用上述“复配甜味剂”315g,共制作馒头8820个,以每个0.5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共获销售款4410元。剩下“复配甜味剂”685g(0.685Kg)。2023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待售的上述大馒头依法进行抽样,并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3年11月2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2023337060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g/Kg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231,单项判定: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对该检验报告提出异议。经核实,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涉案超范围添加“复配甜味剂”添加剂的大馒头,货值共计4410元。当事人已于2023年11月27日将上述涉案食品停止销售并公告召回,召回数量为0。当事人在销售上述大馒头时,不能提供进货单据、添加剂供货者的相关资质证明及销售台账,其违法所得无法核实。...[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如下处罚:1、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给予警告;2、没收扣押的非法添加的复配甜味剂(0.685kg);3、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的大馒头的行为,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