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金县猫场镇汪正娥烟花专卖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汪正娥 | 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4MAC8L7Y9XW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织金县猫场镇新大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织市监罚[2025]303号
当事人于2023年2月21日办理的营业执照,全称织金县猫场镇汪正娥烟花专卖店,位于织金县猫场镇新大街,面积约45余平,主要经营烟花爆竹零售。
2022年5日,当事人汪正娥从织金荣庆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涉案烟花爆竹,具体数量不详,进货单价15元每个。
2025年9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王永维、姚家国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汪正娥经营的织金县猫场镇汪正娥烟花专卖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区域内的左手边第三个货架、从下往上数第二层最左边发现人兴财旺爆竹超过保质期,并依法进行扣押。
经查实,涉案产品数量3个,零售价格18元/个,本案货值金额为54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7个月,由于当事人未做销售记录,不知道在涉案产品过期后是否销售,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失效的产品的事实;
2、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失效的产品的事实;
3、现场图片6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失效的产品的事实;
4.现场扣押的爆竹3个(织市监强制〔2025〕200号),证明当事人销售失效的产品的事实;
5.当事人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照片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合法经营资格。
6.经营者汪正娥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公民身份;
7.现场扣押视频1份, 证明当事人销售失效的产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能相互佐证,且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罚款0.006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65.00元
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