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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顺县中民燃气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令狐克桃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29078493108F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长寨镇冗雷黑山农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处罚[2025]231号
2025年7月28日,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开展液化石油气充装行为安全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充装区域空瓶堆放区堆放有1只液化石油气瓶(单位内编号:52J19201326),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气瓶安全技术规程(2024年修订版),7.2.1.3瓶阀结构第(4)点的要求设置自闭装置,执法人员使用手机微信扫描该气瓶瓶身自带“芯片二维码”,信息显示如下:贵州省气瓶监管大数据应用平台,单位内编号:52J19201326,气瓶状态:正常,上次充装气站:长顺县中民燃气有限公司,上次充装时间:2025-06-18 11:34:00。该界面下方显示“流转记录”具体信息:①2025- 06-18 11:34:00,陈明都,充装工:陈明都,充装地点:长顺县中民燃气有限公司,充装枪号:02,完成52J19201326充装;②2025-05-31 16:26:00,陈明都,充装工:陈明都,充装地点:长顺县中民燃气有限公司,充装枪号:01,完成52J19201326充装;③2025-04-21 15:47:00,陈明金,充装工:陈明金,充装地点:长顺县中民燃气有限公司,充装枪号:04,完成52J19201326充装。执法人员现场调取当事人“贵州省气瓶监管大数据应用平台”2025年4月21日、2025年5月31日、2025年6月18日气瓶(单位内编号:52J19201326)在系统充装数据与相对应时间的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对比,均一一对应。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5年7月28日予以立案,指定由金洋洋、海银为办案人员,并对当事人充装的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1只气瓶采取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20日对当事人法人令狐克桃、充装工陈明都和陈明金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罚款2.4万元#
24000.00元
黔南州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4
2
长市监处﹝2023﹞366号
经查实,气瓶单位内部编号为:52J19200080、52J192X0164F、52J19X02473、52J19X02C00、52J19X031F4、52J19203128的6支不符合安全技术规程的液化石油气瓶产权单位为:长顺县中民燃气有限公司,现场调取上述6支液化石油气瓶的充装信息,发现上述6支液化石油气瓶单位内部编号为52J19203128在2023年09月01日18时19分、气瓶单位内部编号为、52J192X0164F在2023年09月19日18时26分、气瓶单位内部编号为52J19X031F4在2023年09月19日18时45分、气瓶单位内部编号为52J19X02C00在2023年09月19日18时46分、气瓶单位内部编号为52J19X02473在2023年09月22日16时26分,气瓶单位内部编号为52J19200080在2023年09月22日16时46分分别在该公司进行充装。 另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3日将上述6支不符合安全技术规程的气瓶向检验机构申报检验,气瓶单位内部编号为:52J192X0164F、52J19X02473、52J19X02C00、52J19X031F4的4支液化石油气瓶已经检验机构检验通过,气瓶单位内部编号为:52J19200080、52J19203128的2支液化石油气瓶达不到检验条件,于2023年10月27日由检验机构判定为报废并处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气瓶单位内部编号为:52J19200080、52J192X0164F、52J19X02473、52J19X02C00、52J19X031F4、52J19203128的6支液化石油气瓶的产权的事实; 证据二:照片证据1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6支不符合安全技术规程液化石油气瓶开展检查及配送气瓶等事实; 证据三:充装系统数据信息台账2页、充装前后检查记录信息台账5页,证明上述6支液化石油气瓶在长顺县中民燃气有限公司开展充装的事实; 证据四:调查笔录3份,证明上述6支液化石油气瓶的来源等事实; 证据五: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上述6支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充装等事实; 证据六:营业执照、充装许可证、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企业及法人真实身份、被授权委托人受委托权限以及真实身份等事实; 证据七:气瓶送检信息4份,证明当事人积极将上述6支液化石油气瓶送检及通过检验的事实; 证据八:气瓶报废通知书1份,证明上述6支液化石油气瓶中单位内部编号52J19200080、52J19203128未通过检验并做破坏处理等事实; 证据九:长顺县程记鸡哈豆腐火锅店、长顺县回香阁牛肉馆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上述6支液化石油气瓶使用等事实; 本局于2023年12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长市监罚告〔2023〕36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罚款2.0万元#
20000.00元
黔南州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8
3
惠综执罚决字﹝2023﹞第1018号
未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区域从事经营活动,擅自在惠水县明田街道长田家具产业园2号销售瓶装燃气
1、责令停止未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区域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四万元整(¥40000.00);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一千八百五十元整(¥11850.00).
40000.00元
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6-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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