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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王府井国贸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灿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402MAAJXAXF2H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西街街道市西路87号塔山广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1-09
(2023)黔0402民初86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吴**
安顺王府井国贸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黄**,遵义市明超商贸有限公司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2
2023-08-10
(2023)黔0402民初5158号
租赁合同纠纷
贵阳国贸广场商贸有限公司,安顺王府井国贸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贵州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3
2023-07-18
(2023)黔0402民初5627号
劳动争议
安顺王府井国贸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刘*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秀市监处﹝2024﹞159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09月03日登记注册《营业执照》安顺王府井国贸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在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西街街道市西路87号塔山广场从事经营活动。2024年1月4日,当事人从大嘴猴总部仓库配送上述不合格双肩包(商标:图形,规格型号:295*115*395MM)2个,进价为299元/个,以299元/个价格销售1个,用于抽样。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于2024年8月21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4J011346),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产品双肩包货值金额共计598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No:24J011346)及产(商)品质量监测抽样检测工作单原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双肩包经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2.《检验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原件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的事实。 3.2024年9月25日《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影像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将不合格产品双肩包下架的事实。 4.2024年9月29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产品双肩包的进货渠道、进销价格、进销数量的事实。 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被委托人合法接受调查的事实。 6.当事人向我局提交的涉案物品委托保管书1份,证明涉案物品留存的事实。 7.当事人提交的配货出库单复印件1份、零售单1份、销售收银条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产品双肩包的进货渠道、进销价格、进销数量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被询问人签名盖章认可。
罚款0.1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1000.00元
安顺市西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5
2
西秀市监处罚﹝2023﹞19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09月03日登记注册《营业执照》安顺王府井国贸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在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西街街道市西路87号塔山广场从事经营活动。2022年02月26日,当事人从贵州省贵阳市贵州盛拓/迈凯商贸有限公司的总部仓库配送上述不合格女式休闲鞋(商标:圆形商标,规格型号:250(2.0)、245(2.0)、240(2.0)235(2.0)、230(2.0))5双,进价为200元/双,以319元/双价格销售1双,200元/双价格销售3双(含抽样2双,备样1双),150元/双价格销售1双,无剩余。该批次女式休闲鞋(商标:圆形商标,规格型号:250(2.0)、245(2.0)、240(2.0)235(2.0)、230(2.0))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初次检验于2022年09月21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2J008301),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异议复检于2022年12月29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22-55EC120085),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女式休闲鞋不合格产品以零售方式销售,已无法召回。货值金额共计1069.00元,违法所得共计69.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初检的《检验报告》(编号:No:22J008301)、复检的《检验报告》(编号:No:2022-55EC120085)及产(商)品质量监测抽样检测工作单原件各1份,证明 当事人经营的女式休闲鞋经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2.初检、复检的《检验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原件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的事实。 3. 2022年12月28日的《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影像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产品女式休闲鞋的销售情况、封存情况的事实。 4. 2023年02月15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产品女式休闲鞋的进货渠道、进销价格、进销数量的事实。 5.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合法接受调查的事实。 7.当事人提交的配货出库单复印件1份、销售收银条复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产品女式休闲鞋的进货渠道、进销价格、进销数量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被询问人签名盖章认可。
罚款0.13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340.00元
安顺市西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