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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山区东亭福达源烟酒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聪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20205MA7DQWHQ10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锡沪东路42-2号第一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04
(2024)苏0205民初4472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夏**
锡山区东亭福达源烟酒商行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锡山市监处罚〔2025〕03017号
2024年11月26日,接投诉称,锡山区东亭福达源烟酒商行销售的梦之蓝M6怀疑为假酒,要求退一赔十。 2024年11月28日,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投诉人所提供的梦之蓝M6白酒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当日,执法人员至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在收银台处发现收款收据NO7308662,与投诉人提供的购买凭证一致。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2024年11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投诉人所提供的1瓶梦之蓝M6白酒系当事人所销售的白酒。涉案白酒单瓶外包装正面中间靠上位置标有“梦之蓝”商标及“M6”字样,底部标有“酒精度40.8vol,净含量:500ml,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等信息;背面中间靠上位置标有“梦之蓝”商标,下面标有“原料”、“产品标准”、“生产许可证号”、“生产日期、批号:见瓶盖或盒身”等信息;底面标有“生产日期:20180622 批号:7195201C1”。 现查明,“梦之蓝”系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3176661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饮料)……,有效期至2025年1月6日。 当事人销售的梦之蓝M6白酒上标注的“梦之蓝”标识与上述对应商标完全相同,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涉案白酒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现查实当事人经营商标侵权梦之蓝M6白酒1瓶,进价607.5元/瓶,因购进时间较长,白酒价格普跌,当事人亏本销售,销售价600元/瓶,违法经营额共计600元,无违法所得。另,当事人与投诉人双方调解未达成一致,涉案白酒未退货退款。 另查明,当事人提供了部分其他商品的进货凭证,未提供涉案白酒的进货凭证,无法证明涉案白酒的合法来源,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罚款金额1,0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1000.00元
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0
2
锡山市监处罚〔2023〕03067号
2023年5月15日,接投诉举报,称锡山区东亭品茗茶叶店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2023年6月1日,执法人员至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现场发现涉投诉举报的预包装茶叶在售,在茶叶外包装上未发现标注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名称和地址等信息。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涉案袋装茶叶为预先包装好的食品,食品本身包装、大小、重量都是相同的,重量都是125g。涉案茶叶包装上未标注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号、厂名厂址等信息,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25日从无锡招商城创一茶庄购进购进了4斤(16袋),其中“碧螺春”茶叶和“宜兴红茶”茶叶各2斤(8袋),“碧螺春”茶叶进货价是50元/袋,销售价58元/袋,已销售1袋,库存5袋;“宜兴红茶”茶叶进货价是27.5元/袋,销售价30元/袋,已销售1袋,库存5袋,货值金额704元,获利10.5元。 另查明,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食品的有效进货凭证,所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亦无关联性,无法说明食品的合法来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罚款金额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5元;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000.00元
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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