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抚松市场永亮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洪岩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621MA13W5QM5X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抚松镇松花江商业街灵芝路2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21
买卖合同纠纷
抚松县抚松市场永亮商店
抚松县抚松镇晓东达源海鲜烧烤店
抚松县人民法院
2
2023-05-09
(2023)吉0621民初9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抚松县抚松市场永亮商店
李*
抚松县人民法院
3
2020-07-03
(2020)吉0621民初11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抚松县抚松市场永亮商店
林**
抚松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23
2023-08-28
(2023)吉0621执7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抚松县抚松市场某商店、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3-05-31
2023-04-24
(2023)吉0621执2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抚松县抚松市场永亮商店、张**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09-27
2020-07-06
(2020)吉0621民初11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抚松县抚松市场永亮商店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5615.00元
民事案件
4
2019-08-24
2018-10-17
(2017)吉0621执5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抚松县抚松市场永亮商店与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6-05-26
2016-05-26
(2016)吉0621民初7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抚松县抚松市场永亮商店与陈*、何长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5-10-12
2015-10-12
(2015)抚民二初字第7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703抚松县抚松市场永亮商店与陈*、何长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抚市监处罚〔2023〕12号
经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抚松县抚松市场永亮商店(闫振利)销售的5种超期食品和正常日期的食品混放在一起销售,并且货架上没有张贴食品已超过保质期的字样标识,存在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该店负责人闫振利无法提供销售记录,所以无法计算违法所得。2023年6月13日执法人员对闫振利进行了第二次调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食品进货凭证和询问,我们计算出5种超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79元,因该店所售商品均无销售记录,所以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同时,第二次询问调查中当事人能够提供进货凭证、索要资质,但是在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时未认真执行,索要的资质中存在无效资质。2023年6月22日闫振利提供一份承诺书说明,表示承诺在店内配备食品检查员。该店于2023年6月21日在货架上自查时发现了一袋由长春市桃李面包厂生产的桃李主食面包,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10日,保质期为2023年6月20日,店主闫振利第一时间将超过保质期面包下架,并将超期面包主动上交。2023年7月11日,由于当事人外出学习和私事,不能在30日内完成对整个案件的调查处理,根据案情程序的需要,申请延期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对抚市监强制〔2023〕14号扣押的5种超期食品,申请给予延期扣押45天的行政强制措施,文书编号:抚市监延强〔2023〕10号。
抚松县抚松市场永亮商店(闫振利)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抚松县抚松市场永亮商店(闫振利)未彻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3年6月12日,抚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抚松县抚松市场永亮商店(闫振利)进行监督检查,经查该店货架上正在销售的5种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并且和正常日期的食品混放在一起销售,货架上没有张贴食品已超过保质期的字样标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5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一次现场和三次询问,抚松县抚松市场永亮商店(闫振利)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食品进货凭证和询问,5种超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79元,因该店所售商品均无销售记录,所以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同时,第二次询问调查中当事人能够提供进货凭证、索要资质,但是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时未认真执行,索要的资质中存在无效资质。该店于2023年6月21日在货架上自查时发现了一袋由长春市桃李面包厂生产的桃李主食面包,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10日,保质期为2023年6月20日,店主闫振利第一时间将超过保质期面包下架,并将超期面包主动上交。2023年7月11日,由于当事人外出学习和私事,不能在30日内完成对整个案件的调查处理,根据案情程序的需要,扣押延期45日。抚松县抚松市场永亮商店(闫振利)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抚松县抚松市场永亮商店(闫振利)涉嫌未彻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进行如下处罚:一、警告。 二、没收查处的5种超期食品,共计34件。三、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抚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