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良庆区佳迪乐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韦彩雷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08MA5QB3Y63D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商城二街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良市监处罚〔2024〕454号
现查明,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烟草制品,在南宁市良庆区商城二街6号其本人开设的店铺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向顾客销售烟草制品。2024年11月28日,南宁市良庆区烟草专卖局对其检查发现并查扣19个品种的烟草制品共合计6.5条,货值1167.5元。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已承认购进上述烟草制品并且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顾客销售烟草制品的事实。因当事人未建立烟草制品进货记录及销售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违法经营的总额按照现场查扣的货值计算为116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提供并核实的经营者韦彩雷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是取得《营业执照》的合法经营主体,经营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已经当事人核实的《南宁市良庆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良烟移〔2024〕第131号)中与当事人有直接关联的案件移交证据材料及《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事实。
综上,当事人涉嫌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同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贰拾伍元整(¥525.00元),上缴国库。
525.00元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8
2
桂南良市监处罚〔2024〕125号
现查明,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烟草制品,在南宁市良庆区商城二街6号其本人开设的店铺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向顾客销售烟草制品。直至2024年01月24日,当事人因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被南宁市良庆区烟草专卖局检查发现并查扣49个品种的烟草制品共合计18.9条,案值3698.5元。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已承认购进上述烟草制品并且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顾客销售烟草制品的事实。因当事人未建立烟草制品销售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壹拾贰圆整(¥1812),上缴国库。
1812.00元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8
3
南良市监处罚〔2023〕230号
经查, 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04月初购进卷烟,南宁市良庆区商城二街6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向顾客销售卷烟,直至2023年06月21日因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被南宁市良庆区烟草专卖局检查发现并查扣53个品种的卷烟共合计38.70条,案值8590.00元。2023年06月26日,南宁市良庆区烟草专卖局将上述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的案件移交我局,由我局立案查处。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证实购进上述卷烟并且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顾客销售的事实。当事人未建有卷烟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叁佰伍拾元整(¥3350.00),上缴国库。
3350.00元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31
4
南良市监处罚〔2023〕149号
现查明,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烟草制品,在南宁市良庆区商城二街6号其本人开设的店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向顾客销售烟草制品。直至2023年03月28日,当事人因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制品,被南宁市良庆区烟草专卖局检查发现并查扣24个品种的烟草制品共合计30.1条,案值4060元。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已承认购进上述烟草制品并且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顾客销售的事实。当事人未建立烟草制品销售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上缴国库。
2000.00元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